作为一种“商业友好型”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向来备受青睐,仲裁服务蓬勃发展,不过鉴于仲裁与司法的交集与互动,当事人有必要了解各司法管辖区对仲裁的态度以及司法界的判决趋势。本系列文章将介绍几个主要仲裁地近期的仲裁实践和判例。

香港

菲律宾

新加坡

香港作为国际仲裁枢纽地位稳固

香港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仲裁服务中心,其在仲裁界的地位在过去一年中有增无减。这个以充满活力的商业环境而闻名的城市,再次证明了其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韧性和重要性。

在本文中,作者探讨香港在仲裁方面的最新成就、显著的案例法趋势以及本地仲裁规则的更新。

机构成就

Heidi-Chui,Stevenson-Wong-&-Co
徐凯怡
合伙人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
香港
电话: +852 2526 6311
邮箱: heidichui.office@sw-hk.com

香港作为首要仲裁中心的地位通过其本地仲裁机构的活动和成就得以体现。

202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共受理500起案件,包括281件仲裁案件,其受案量跃居2017年以来的第三位。

这些案件涉及来自45个司法管辖区的771个当事人,突显了香港的全球吸引力。值得注意的是,其中75.1%的仲裁案件是国际仲裁,近10%的案件不涉及亚洲当事人。

争议总金额达到928亿港元(约125亿美元),平均个案争议金额为4.676亿港元。

HKIAC还在香港与中国内地法院之间就仲裁程序临时措施的《安排》下推进与中国内地法院的合作,处理了19项保全申请,保全总资产达35亿元人民币(约4.91亿美元),其中,内地法院裁定准许保全金额5.44亿元人民币。

在这一年里,在其他知名仲裁机构受理的仲裁案件中,也多见来自香港的当事人,包括国际商会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前者25%的当事人来自亚太地区,其中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数量尤其显著;对于后者,香港是其最大的外国用户,有1,436个当事人来自香港。

2024年5月,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大会(ICCA Congress)在香港举行,吸引了超过1,000名全球仲裁专业人士,这进一步巩固了香港作为仲裁枢纽的声誉。

同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仲裁中心报告称,该机构作出裁决的时间中位值仅为七个半月;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被增列为可为合资格免签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出具“证明书”的机构。

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正在扩展其仲裁员名单,而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中心今年推出的大湾区在线争议解决机构协作平台进一步整合了大湾区的法律服务。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也在香港开设了其首个离岸分支机构,证明了香港作为内地仲裁机构通向全球市场的战略重要性。

里程碑式裁决

近年来,清盘案件中存在专属管辖权条款时法院应如何处理已成为香港仲裁界的热门话题。

Elizabeth-Chan,-Stevenson-Wong-&-Co
陈晓彤
顾问律师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
香港
电话: +852 2533 2650
邮箱: elizabeth.chan@sw-hk.com

传统上,香港法院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且缺乏可信辩护的情况下,会批准清盘申请,不论债务的基础合同中是否存在专属管辖权条款和/或仲裁协议。

然而,2023年林国雄案的里程碑式裁决改变了这一处理方式。终审法院认为,专属管辖权条款应当得到尊重,从而要求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合同中约定的法院解决。此决定强调了维护合同协议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性。

因此,如果债务基础合同存在专属管辖权条款,债权人在香港法院提出清盘申请可能会面临挑战,除非香港法院有“强有力的理由”批准申请。然而,如果债务人的辩护被认为是毫无意义或滥用程序,法院仍然有自由裁量权批准清盘令。

此外,在2024年Simplicity & Vogue Retailing (HK) Co Limited案中,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确认林国雄案的原则适用于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

相比之下,英国枢密院后来在2024年Sian Participation Corporation (In Liquidation) v Halimeda International Ltd案中的裁决提出了不同的立场,认为在没有实质性债务争议的情况下,清盘申请不应因仲裁而被延迟。

这种做法可能与林国雄案的裁决相冲突,香港法院在未来案件中会优先考虑合同约定的外国法院/仲裁还是存在实质性争议的债务,这依然是个没有定论的问题。尽管如此,林国雄案的裁决在香港仍然具有约束力。

判例法趋势

自2023年10月以来,香港法院已发布了近60项与仲裁相关的裁决,反映出香港仲裁活动高度活跃以及司法机构在仲裁问题上的积极参与。

Justin-KimStevenson-Wong-&-Co
金相烨
律师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
香港
电话: +852 2533 2648
邮箱: justin.kim@sw-hk.com

一个值得注意的案件是2023年宋丽华诉李子瀚案,原讼法庭重申了仲裁员享有决策豁免的原则,仲裁员免于被迫就他/她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作证。此裁决明确仲裁员享有与法官一样的保护,确保他们可以放心履行职责,不必担心自己会因决策过程而被起诉,从而增强了对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的信心。

另一个重要案件是同一案件中的相关裁决HKCFI 2540,原讼法庭进一步发现其中一名仲裁员未能适当参与仲裁聆讯——频繁断线且显得心不在焉。这破坏了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而法院有理由拒绝执行该裁决。

此裁决突显了法院致力于确保仲裁程序公平公正的决心。

在2024年TGL诉SDC案中,原讼法庭也审查了与仲裁员公正性和公共政策相关的问题,强调要证明仲裁员有不公正,必须证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的关系与它对公正性的潜在影响之间存在明确且合理的关联。

同样,在2024年G诉N案中,原讼法庭准许上诉,让法院充分考虑如何权衡违法行为引发的公共政策审查与香港法院最小干预的支持仲裁的原则。

2024年G诉X案显示了在香港执行中国内地仲裁裁决的复杂性。

该案突显了香港法院在处理平行诉讼和相互冲突的仲裁裁决方面的原则,也显示出香港拥有稳健的法律框架来应对跨境仲裁问题。

在2024年AAA诉DDD案中,原讼法庭面对管辖权异议,撤销了仲裁庭关于管辖权的决定。原仲裁程序涉及本票争议,尽管相关合同中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仲裁条款,仲裁庭错误地认定自己对争议具有管辖权。法院强调了明确援引每个合同特定仲裁条款的必要性。

此外,在2024年CMBDCDHAW Investments Limited诉CDH Fund V Ltd Partnership案中,法庭深入探讨了仲裁员解决争议的管辖权,强调了仲裁的基本要求,包括实际争议的存在。

在2024年Minting Dome Holding LLC诉Deng Jie案中,原讼法庭审查了专属管辖权条款及其可执行性,特别是在涉及加密货币交易的国际商业争议领域。

HKIAC新规则

HKIAC在2024年6月推出了新的《机构仲裁规则》,以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公正、多样性、环境可持续性和信息安全。

这些变更在2024年ICCA大会上宣布,标志着HKIAC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新规则赋予仲裁庭重大权力,包括仲裁庭有权将一方拟议的新代理人排除在仲裁程序之外,以避免利益冲突,仲裁庭可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仲裁的效率和公正。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未全额支付费用,HKIAC还可以暂停或停止管理程序。

多样性和包容性被赋予了重要地位,新规则鼓励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时考虑多样性。环境影响和信息安全成为关键因素,反映了现代和负责任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效率提升方面,新规则确认仲裁庭有权处理可以解决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争议事项的初步问题、分步、分阶段进行仲裁和确定应在仲裁哪个阶段决定任何争议事项。新规则还明确紧急仲裁员在作出紧急决定前发布临时命令的权力,并赋予HKIAC审查和调整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新权力。

这些新规则适用于2024年6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所有相关仲裁,确保新规则统一适用,并解决有关效率、成本效益和游击战术的担忧。新规则的发布,表明HKIAC决心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环境中维护公众对仲裁的信心。

结语

香港拥有稳健的法律框架、经验丰富的司法机构和与时俱进的仲裁规则,这些优势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全球仲裁枢纽的地位,香港仲裁服务业继续蓬勃发展。无论国际仲裁环境如何演变,香港始终处于前沿,不断推陈出新,营造可靠的法治境,成为解决复杂争议的理想地。

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
与锦天城(香港)律师事务所联盟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5号
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39楼
电话: +852 2526 6311
邮箱: info@sw-hk.com
http://www.sw-hk.com


菲律宾近期仲裁相关司法进展

菲律宾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决继续维护仲裁的基本原则,同时确认了建设工业仲裁委员会(CIAC)对建筑争议的法定管辖权和权威。

这些判例丰富了菲律宾的仲裁实践,为推动菲律宾成为替代争议解决(ADR)中心提供了保障。

维护当事人约定条款

Jose-Martin-R-Tensuan, ACCRALAW
Jose Martin R Tensuan
高级合伙人
ACCRALAW
马尼拉大都会办公室
电话: +63 2 8830 8000 (分机 8071)
电邮: mrtensuan@accralaw.com

Public Estates Authority v Sy Jr (2023)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仲裁条款的措辞没有排除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则不能强迫当事人诉诸仲裁或阻止其进行普通法院诉讼。该案件涉及一个填海项目的开发,公共地产管理局(PEA)和Shoemart(SM)就该项目签订了几项协议,包括一份合资协议(JVA)。

SM在JVA下的权利最终转让给Henry Sy Jr,由于Sy需要偿还SM在JVA下的预付款,PEA和Sy之间就项目财产的评估价值产生了争议,Sy希望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估值。

PEA坚持认为,评估问题应由菲律宾审计委员会(COA)解决。最终,Sy提起了履责之诉且胜诉,上诉庭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PEA最终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PEA的其中一个辩词是争议受JVA仲裁条款的约束,因为它涉及JVA条款的解释和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仲裁条款规定,因JVA产生的争议“可由任一方选择提交仲裁”。

最高法院认为,仲裁条款的措辞并未排除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将当事人争议提交仲裁既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PEA未能在初审和上诉法院,甚至在其向最高法院最初提交的诉状中提出管辖权主张。

PEA没有在一开始就援引仲裁条款,而是将估值问题提交给COA解决。最高法院认为,PEA援引仲裁条款只是事后想法,或为了挽救其有缺陷的诉状而作的最后手段。

尽管最高法院历来支持菲律宾仲裁友好型国家政策并鼓励使用各种替代争议解决(ADR)方式,但其在本案中的裁决强调了仲裁的本质——契约性质。

简而言之,仲裁条款的措辞——加上当事人的行为和举动——最终可能影响他们能否诉诸仲裁。

专属管辖权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 Pascual (2023),一案中,最高法院强调了CIAC对菲律宾建筑仲裁案的法定管辖权。

Antonio-Eduardo-S-Nachura,-Jr, Maria-Celia-H-Poblador, ACCRALAW
Antonio Eduardo S Nachura, Jr
合伙人
ACCRALAW
马尼拉大都会办公室
电话: +63 2 8830 8000 (分机 8073)
电邮: asnachurajr@accralaw.com

该案件涉及公共工程和公路部(DPWH)授予Sergio Pascual的公路建设和升级合同。因Pascual拒绝承担公路整改工作,DPWH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Pascual的未付账单,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Pascual向CIAC提起仲裁,索要工程款,,DPWH则对CIAC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1)双方未受任何仲裁协议的约束;(2)COA对针对政府的经济索赔具有主要管辖权。

最终,CIAC维持了其对争议的管辖权,作出了有利Pascual的最终裁决。在根据旧版《CIAC程序规则(修订)》进行的上诉失败后,DPWH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但最高法院维持了CIAC的管辖权,并裁定双方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因为他们的建设合同明确引用了《政府采购改革法》(GPRA)下的一般模板合同条件,该法明确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应诉诸CIAC仲裁。

最高法院还指出,一般合同条件中的仲裁条款与GPRA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相呼应,强调此类仲裁程序应被视为依法自动纳入双方合同,无需双方进一步行动。

最高法院进一步裁定,尽管COA根据法律对针对政府的经济索赔具有一般和主要管辖权,但在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情况下,此类管辖权必须让位于CIAC对可能涉及政府合同的建筑争议的初审和专属管辖权。

因此,在针对政府机构的建筑经济索赔案件中,一旦CIAC的管辖权被正确援引,COA的一般和主要管辖权即被剥夺。

CIAC规则

DHY Realty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v Court of Appeals (2023)和Playinn Inc v Prudential Guarantee and Assurance Inc (2023)案中,最高法院重申了一个基本原则,即技术性的程序规则不适用于CIAC的建筑仲裁。

Maria-Celia-H-Poblador, ACCRALAW
Maria Celia H Poblador
高级律师
ACCRALAW
马尼拉大都会办公室
电话: +63 2 8830 8000 (分机 8337)
电邮: chpoblador@accralaw.com

在第一个案件中,Wing-An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和DHY Realty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是建筑合同的当事方,合同含仲裁条款。随后,因Wing-An索要额外工程的款项,双方产生争议,Wing-An向CIAC提起了针对DHY及其总裁的索赔,表明可以在DHY的本部地址送达文件。

CIAC通知DHY及其总裁仲裁事宜,将应诉通知信送达至DHY总部地址。尽管他们从未回应这些通知,但至少有一份通知未被快递公司退回。

根据CIAC的指示,Wing-An提交了DHY的政府备案文件,以证明文件所示的地址确实是DHY总部的地址。最终,仲裁在没有DHY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并结束,最终裁决判定DHY向Wing-An支付部分索赔金额,并承担仲裁费用。

在Wing-An上诉失败后,法院执行最终裁决,扣押了DHY的相应款项。直到此时,DHY才在CIAC前正式提交文件,寻求撤销执行令并解除扣押。在申请被CIAC驳回后,DHY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第二个案件中,Playinn与Furacon Builders签订了酒店建筑合同。根据合同,Furacon从Prudential Guarantee and Assurance获得了履约保证金和保证担保,以确保其履行义务。

由于Furacon在项目中的延误,Playinn向CIAC提起对Furacon和Prudential的仲裁。

Prudential请求驳回仲裁申请,理由是:(1) 它不是建筑合同的当事方,从未同意仲裁;(2) CIAC的第一份通知仅送达其担保部门,未按《法院规则》要求送达至特定的人士,因此第一份通知未能有效送达,CIAC没有获得对该人士的管辖权。

尽管如此,Prudential仍参与了仲裁,但不影响其对管辖权的异议。

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Playinn胜诉,裁决认定仲裁庭对Prudential有管辖权,并认定Prudential与Furacon共同承担责任。随后Prudential上诉,上诉庭推翻了裁决,Playinn则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严密合理

在这两个案件中,最高法院都认为,《法院规则》中的传票送达规则不适用于CIAC仲裁,CIAC仲裁适用CIAC规则。通知妥当交付到当事人最后已知地址即可。

在DHY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DHY看来收到了CIAC的至少一份通知,鉴于此,CIAC甚至不需要要求Wing-An提供DHY正确地址的证明。

在Prudential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发现Prudential从未否认收到仲裁庭的任何通知或当事人的提交文件。

菲律宾法院的近期判决延续了支持仲裁的原则,与区域和国际实践中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对菲律宾的仲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ACCRALAW
22/F ACCRALAW Tower
2nd Avenue corner 30th Street
Crescent Park West, Bonifacio Global City,
Taguig, Metro Manila – 1634, Philippines
电话: +632 8 830 8000
电邮: accra@accralaw.comwww.accralaw.com
www.accralaw.com


新加坡法院坚定支持仲裁的原则

新加坡法院在审理与仲裁相关的案件时,一直遵循最小司法干预原则和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图,同时权衡公共政策考虑和礼让原则,建立起稳健的判例基础,堪称楷模。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在2024年4月发布其2023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中心在2023年受理了663个新案件,当事人来自66个司法管辖区,案件数量为历年来第二高。

承认和执行

Colin Seow,C olin Seow Chambers
Colin Seow
总监
Colin Seow Chambers
新加坡
电邮: cseow@colinseowchambers.com

新加坡法院坚定维护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当事人无实质意义的撤销申请会被驳回。在Government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v Lao Holdings NV [2024]一案中,当事人申请撤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一个仲裁裁决,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认为,仲裁当事人没有披露与其律师之间的有条件费用安排的行为没有达到撤销仲裁裁决的高门槛要求。

法院认为,当一方未能在先前程序中提出对费用安排的异议,却在撤销申请中再次提出时,这是滥用程序。此外,SICC认为,当仲裁当事人索赔的金额等于或低于客户应付金额时,没有义务披露费用安排。

新加坡法院支持仲裁的态度也体现在Hilton International Manage (Maldives) Pvt Ltd v Sun Travels & Tours Pvt Ltd [2024]一案中,本案中,法院对拒不支付仲裁裁决赔偿额的败诉方处以法定最高罚款100,000新加坡元(75,600美元),并对知晓公司不履行裁决的董事总经理判处一年监禁。

鉴于胜诉方长达八年没有收到败诉方的款项,情节特别严重。

在涉及禁诉令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采取支持仲裁的立场,倾向于维护当事人仲裁的意图。

Gate Gourmet Korea Co Ltd and others v Asiana Airlines, Inc [2023]一案中,法院认为外国侵权诉讼在相关仲裁条款的范围内,因而准予禁诉令,作出对非仲裁协议当事人有利的判决,这些人士在被禁诉讼中是共同侵权人。

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涵盖了由基础合同引起的侵权行为,作为共同侵权人加入诉讼程序的非仲裁协议当事人有权援引仲裁条款。

仲裁庭的管辖权

Violet Huang Qianwei, Colin Seow Chambers
Violet Huang Qianwei
律师
Colin Seow Chambers
新加坡
电话: +65 8753 9289
电邮: vhuang@colinseowchambers.com

CNA v CNB and another[2024]一案中,上诉人寻求撤销仲裁庭根据国际商会(ICC)规则作出的部分裁决,仲裁庭的依据是当事人于2000年签订的以新加坡法律为准据法的仲裁条款。上诉人声称,双方在2017年达成的后续协议取代了之前的仲裁协议。

2017年的延期协议包含一项仲裁协议,规定所有争议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上诉人以2017年的延期协议取代双方在2000年达成的先前协议为由提出仲裁庭无管辖权的主张被上诉法院驳回。

2017年延期协议的措辞并未排除2000年协议中确立的先前管辖权基础。要使后续协议影响正在进行的仲裁,必须有更明确的条款。在对CNA v CNB一案的事实进行分析后,法院发现当事人签订2017年延期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制造一个针对ICC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依据。

正当程序和自然正义

CVV and others v CWB [2024]一案中,上诉法院明确了仲裁庭给出裁决理由的义务范围。法院指出,《示范法》第31条第2款要求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给出理由,但仲裁庭未能给出充分理由是否构成撤销裁决的理由尚未有定论。

此外,法院指出,仲裁庭给出理由的义务范围也尚未确定。对于诉讼程序,公开正义原则要求法院陈述其理由,且这些理由可由上诉法院审查,但仲裁程序与诉讼不同,仲裁是保密的,不受同等程度的实质审查。

虽然法院未对这些未决问题作出最终定论,但法院的分析表明,仲裁庭给出裁决理由的标准不太可能与法院相同,且理由不足必须严重且明显,才构成违反正当程序。

上诉法院在CVV v CWB一案中裁定,仲裁庭给出理由的义务不受司法标准约束,这一裁定在DGE v DGF [2024]一案中得到了遵循。

此外,法院在DGE v DGF一案中裁定,仲裁庭不需要解释其评估证据的每一步,当仲裁庭“明显”更重视某一特定证据而非其他证据时,仲裁庭也不需要作进一步澄清。

DBL v DBM [2024]一案中,上诉法院裁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庭行为提出异议,那么他们不能在撤销申请中提出违反自然正义的指控。

在本案中,上诉人不满被上诉人的律师在仲裁程序中出示的某些证据,并辩称其未获得合理和公平的机会来回应这些证据。

但上诉人并未在仲裁程序中在仲裁庭面前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上诉人仅在法院诉讼中提出这些异议是机会主义的表现。

法院还澄清,自然正义原则并不要求仲裁庭对所有提交的意见作出回应,仲裁庭只需处理关键问题。此外,即使存在违反自然正义的情况,法院重申其先前的决定,即只有在违反自然正义的行为导致实际或真实的偏见时,法院才会介入。

DBL v DBM一案中,法院认为,即使仲裁庭采纳了上诉人的某一部分辩词,仲裁程序的最终结果也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不同。

裁决的终局性

Nichol-Yeo,-Counsel-at-Nine-Yards-Chambers-
Nichol Yeo
律师、总监
Nine Yards Chambers
新加坡
电话: +65 6233 3736
电邮: nichol.yeo@ninyardschambers.com

根据《国际仲裁法》第2条第1款的定义,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的决定,包括任何临时、中间或部分裁决,但不包括根据第28条作出的任何命令或指示”。

当事方通常寻求执行最终裁决,该裁决是在仲裁程序结束时发布的解决当事人所有未决争议的决定。那么,附条件裁决是否也属于最终裁决的范围?因为附条件裁决是指仲裁庭对金额作出裁决,但该裁决取决于另一事件,例如以胜诉方向第三方支付某些款项为条件。

Voltas Ltd v York International Pte Ltd [2024]一案中,摆在上诉法院面前的就是这个问题。法院裁定,如果附条件裁决解决了所有未决的仲裁请求,并且执行法院能够评估裁决中的条件是否已满足,则附条件裁决可以构成最终裁决。

如果仲裁庭已经对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决定,并且附条件裁决具有既判力(被视为最终裁决),而仲裁员已履行完职务(不能重新审查),则附条件裁决可以构成最终裁决。

在同一判决中,法院还讨论了仲裁庭在拟发布最终裁决时应明确保留其管辖权的情况,否则仲裁庭的授权将在最终裁决作出后终止。

《国际仲裁法》不支持隐含的管辖权保留,该法规定,仲裁庭的授权在发布最终裁决后终止,仅有少数几个法定例外情况。

Colin Seow_logo

COLIN SEOW CHAMBERS LLC

10 Marina Boulevard, Level 39,

Marina Bay Financial Centre Tower 2, Singapore 018983

电邮: info@colinseowchambers.com

www.colinseowchambers.com


阅读相关文章:


香港作为国际仲裁枢纽地位稳固

香港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仲裁服务中心,其在仲裁界的地位在过去一年中有增无减。这个以充满活力的商业环境而闻名的城市,再次证明了其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韧性和重要性。

Hong Kong shining as beacon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菲律宾近期仲裁相关司法进展

菲律宾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决继续维护仲裁的基本原则,同时确认了建设工业仲裁委员会(CIAC)对建筑争议的法定管辖权和权威。

Dynamic arbitration advancements in the Philippines

新加坡法院坚定支持仲裁的原则

新加坡法院在审理与仲裁相关的案件时,一直遵循最小司法干预原则和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图,同时权衡公共政策考虑和礼让原则,建立起稳健的判例基础,堪称楷模。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ngapore courts adopt robust approach to validating awards

影响香港仲裁未来的三个因素

立法创新、技术进步和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不断巩固香港作为首要仲裁中心的地位。从全球来看,仲裁越来越受青睐,香港正在调整其仲裁框架以应对国际争议解决需求的变化。

Three factors shaping the future of Hong Kong arbitration

欲了解更多故事,请访问 beta3.law.a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