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群岛议会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了《2023年实益所有权透明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于2023年12月15日刊登宪报,并于2024年7月31日生效。该法案是自2017年开曼群岛引入实益所有权报告制度以来对该制度所作的最大的修改,它首次将数千个实体纳入其范围,并且现有受旧制度约束的实体也极有可能要根据新规则审查其报告要求。

为配合法案的实施,开曼群岛亦颁布了《2024年实益所有权透明条例》,预计开曼群岛金融服务和商务部(以下简称“金融服务部”)将很快发布《实益所有权透明指引》的最终版本。违反法案新规将面临严厉处罚,不过,金融服务部宣布法案到2025年1月1日起才会进入实施阶段,届时,所有在适用范围内的法人实体都必须遵守法案规定。

适用范围

Peter Vas, Spencer West
Peter Vas
合伙人
Spencer West
电话: +852 5225 4920
电邮: Peter.Vas@spencer-west.com

所有新实体,无论属何种类型的“法人”,都在法案的适用范围中,包括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LC)、有限责任合伙(LLP)、有限合伙、豁免有限合伙、基金会公司以及条例规定的其他法人。该法案将此前所有关于实益所有权的零散法律法规整合成一部法律,与上述条例和即将出台的指引形成一个框架,创造出对用户更友好的合规环境。

“实益所有人”的定义

该法案修改了法人的“实益所有人”定义,符合以下任一个条件的个人都被定义为“实益所有人”:

  1. 最终拥有或控制(直接或间接)该法人25%或以上的股份、表决权或合伙权益的个人;
  2. 以其他方式对该法人的管理行使最终有效控制权的个人;或
  3. 被认定为通过其他方式对该法人行使控制权的个人。

该法案还特别规定了无法识别“实益所有人”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该法案要求必须将“高级管理人员”确定为联系人。

删除豁免情形,制定替代合规途径

正如广泛预期的那样,受益所有权制度下的大多数豁免情形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替代合规途径”。这要求法人报告有限的“必要事项”,而不是报告其受益所有人或建立受益所有权登记册。

根据该法案,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法人可以选择替代合规途径:

  1. 在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或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是这些交易所上市实体的子公司;
  2. 根据某些开曼群岛监管法律持牌的法人;
  3. 根据《私募基金法》(修订版)或《共同基金法》(修订版)注册的基金;或
  4. 由开曼群岛内阁另行豁免的法人。

与即将废除的实益所有权制度比照,该法案有一个重要规定,只有上市实体的子公司被认可为能够利用替代合规途径。因此,投资基金结构中的交易子公司或阻断实体(blocker entity)在法案适用范围内,必须维护实益所有权登记册,并识别任何实益所有人或(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开曼群岛的私募基金或共同基金需要提供持牌基金管理员或其他根据开曼群岛监管法律持牌或注册并位于开曼群岛的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在收到请求后24小时内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供实益所有权信息。

公开登记册

该法案规定,开曼群岛内阁可在开曼群岛议会通过决议的前提下,出台更多条例向公众开放应登记人员的部分必要信息。

至于应登记的实益所有人的信息,该法案设想这些信息可包括个人的姓名、居住国家、国籍、出生日期以及对相关实体的控制性质。

目前,作者了解到,开曼群岛政府正在密切关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立法和方案,评估实施实益所有权公开登记册的最佳时机和最佳途径。作者还了解到,届时,实益所有权信息的范围极可能扩展,符合“合法利益测试”的各方都有可能被纳入适用范围。

Spencer W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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