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不使用,申请禁令被驳回!

作者: DPS Parmar,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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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识产权遇上商业现实!在Conqueror Innovations Private Limited and Anr v Xiaomi Technology India Private Limited一案中,Conqueror申请临时禁令,要求禁止小米侵犯其允许用户寻找丢失手机的技术专利,但遭到德里高等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Conqueror证据不充分。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在Biswanath Prasad Radhey Shyam v Hindustan Metal Industries一案中的判决,审查了专利申请的全部说明书。Conqueror声称其专利的核心要素包括寻找和监控丢失手机、自动重新安装被窃贼删除的软件、触发安全模式以及让设备秘密“呼叫家里”。小米的应用则涉及寻找丢失手机,并允许用户执行包括擦除数据在内的某些操作。原告将两项应用进行比对,指出三项要素存在不可接受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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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Sotefin SA v Indraprastha Cancer Society and Research Center & Ors 一案的同级法官席要求对要素进行详细的字面分析。法院坚持既有判例,即如果专利权人未能就主权利要求提出侵权主张,则依附于主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将失败。法院发现,两项主权利要求的追踪目的不同,一项是追踪和监控,另一项是追踪并允许用户操作。两项从属权利要求也未能成立,法院还认为,小米的两项从属要素与Conqueror的两项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关联。

法院认为,尽管Conqueror于2010年获得专利,但这项专利几乎未使用。原告在2015年4月至2019年3月间仅售出约15,000份为期一年的在线订阅,在2017年4月至2020年2月间与他人合作售出3,000份。法院援引Franz Xaver Huemer v New Yash Engineers 一案的判决——未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无权获得临时禁令。法院考虑的第三个因素是过度延误。Conqueror在2015年向专利局提交的文件中承认,已知有多家制造商试图生产类似系统。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声称直到2023年才发现涉嫌侵权是不合理的。小米自2014年起就在印度销售产品,并在消费者中广为人知。延误本身并非拒绝禁令的理由,但延误越久,越需要合理解释。在本案中,原告未提出任何理由。

法院判定,因为原告未能就主权利要求提出充分理由,专利未被实施,且未能解释主张权利的延误原因,因此,禁令申请证据不充分。本案提醒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时,要有充分的证据,考虑多个因素。

专利权人必须详细说明争议使用方式如何侵犯主独立权利要求。还必须证明其他权利要求依附于主权利要求,并且被控侵权的使用也侵犯了这些权利要求。

还要证明专利已被实施。如果知识产权没有实施,不免让法院怀疑权利人为“专利流氓”。所谓“专利流氓”,是指不生产产品、仅靠提起诉讼或威胁诉讼获利的专利权人。专利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内无惧竞争地利用其发明的权利,但发明必须被使用。

专利权人延迟维权的,除非轻微延误,必须做出合理解释,法院不会忽略这个事实。

尽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临时禁令申请,但也强调,这个决定对案件的正式审理不具约束力。法院命令被告保存完整的相关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并每半年向法院提交一次账目报表。

作者:DPS Parmar LexOrbis特别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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