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作者: 朱滔和陈靖,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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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是金融强国建设的司法保障。该机制应涵盖调解、仲裁、诉讼等化解金融争议纠纷的方式,可有效提升金融争议处理的效能,降低司法成本,增强金融投资者信心,为中国迈向高质量金融发展目标提供支撑。

纠纷化解障碍

金融强国建设要求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金融纠纷的高效解决是关键。201911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应当提升公众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知和信任。然而,金融纠纷的高效处理仍受众多因素影响,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探讨。

Zhu Tao, ETR Law Firm
朱滔
高级合伙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首先,金融纠纷主体的特殊性。金融纠纷中,一方通常是专业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在金融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具备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而另一方则是金融消费者,他们往往在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方面相对较弱,因此,双方在纠纷发生时容易存在沟通不畅、谈判失衡的情形,影响调解效能。

其次,缺乏职业化调解员队伍。金融纠纷的调解范围与普通调解有所差异。金融纠纷调解主要涉及金融产品销售、金融服务质量、金融合同履行等诸多方面。如涉及复杂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调解人员需具备扎实的金融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纠纷的核心问题,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此外,送达难是影响金融案件办理的重要因素。实践中,部分借款人会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时遇到困难,拖慢案件的处理进度。

金融多方共治

金融机构应与金融监管机构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多元化解金融纠纷的工作合力。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履行审查义务,确保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并完善客户住址登记,以协助解决送达难题,提升内部风险管理能力。此外,在解决金融纠纷时,应结合个案实际,采取差异化的处置策略,争取最优社会效果。为此,金融机构应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快速解决机制,将纠纷化解在一线,最大限度避免进入司法程序。

金融监管机构则应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监管规定,预防金融纠纷的发生,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与透明。正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通过履行其职能,致力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合规运行。同时,金融监管机构还应在金融危机中发挥作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纠纷的产生。

机制实现路径

Chen Jing, ETR Law Firm
陈靖
实习律师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第一,推进市场化和社会化调解机制。新时代枫桥经验倡导通过市场化和社会化的途径来解决金融纠纷。这包括强化调解力量、规范组织管理、加大宣传指导等措施。如吸纳具有相关金融纠纷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进一步加强解纷力量。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为例,其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服务中心作为前端接收点,并依托线上与线下两套运作体系开展工作,同时引入多种方式参与其中,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

第二,多元化解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旨在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日益增长的金融司法需求。机制建设要求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如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组织下,由各自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确认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项举措深化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金融纠纷在不同解纷路径间的平稳过渡。

第三,建立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和金融投诉数据库。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类金融案例,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全面参考,帮助其深入理解金融纠纷的成因、特点和解决路径,提高金融纠纷处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结语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纠纷的数量和类型持续增加,多元共治已成为提升金融纠纷处理效率的关键举措。当前,最高法等部门纷纷倡导适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高争议处理的便利性,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国家亦应加强金融立法工作,构建更加完善、更具前瞻性的金融法律体系,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金融调解司法队伍,为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滔,实习律师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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