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亿跨境银团贷款的境内追偿之路

作者: 陈胜和汪昕,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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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中资企业通过境外银团贷款、发行境外票据进行跨境融资已成为常态。此类交易通常由境内实体或个人提供跨境担保(下称“内保外贷”)。然而,当债务人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境外债权人如何通过境内司法途径实现其担保债权,成为一个复杂议题。本文以某国际商业银行(下称“代理行”)代表银团在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28亿元跨境担保纠纷案(担保标的连同罚息)为研究对象,剖析跨境金融争议在中国法院的实现路径、核心挑战与实务启示。

交易背景

Armstrong Chen, Dacheng Law Offices
陈胜
高级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9 1002 0938
电子信箱: armstrong.chen@dentons.cn

本案交易结构包括:

    1. 银团贷款,由代理行联合多家金融机构组成银团,向注册于离岸金融中心的特殊目的公司提供1.65亿美元定期贷款;
    2. 境外票据,由代理行担任担保代理行及票据受托人,协助发行0.85亿美元、票面利率7%的票据;及
    3. 增信措施,由境内某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保证,该集团以其持有的境内优质商业地产公司注册资本股权作为质押物,质押在中国境内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

该笔总额2.5亿美元跨境担保业务已依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完成登记备案,确保外汇合规性。

境内诉讼策略

直接追索权。债权人主动选择在中国境内对担保人提起诉讼。其依据在于担保协议中“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条款所确定的直接追索权,以及“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约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债权人可直接在境内起诉担保人。

Wang Xin, Dacheng Law Offices
汪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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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wangxin.shanghai@dentons.cn

跨境担保法律冲突。当主合同(贷款协议)约定由境外法院管辖,而担保合同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时,债权人可选择向担保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贴近债务人核心资产所在地,便于后续财产保全和执行。尽管案件已于2021年8月成功立案,但后续财产保全程序仍遭遇现实阻力。银团虽提交过财产线索,但因涉及系列案件数量庞大,法院出于集中管辖的政策考量,对大规模资产保全持审慎态度,致使保全裁定未能落实。

域外证据效力与法律适用。境外形成的贷款协议及担保文件需经公证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域外公文书证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明确,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均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核认定。因此,对于没有办理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法院应当组织质证并结合质证意见进行审核认定,而不应仅因缺少证明手续而否定证据的真实性。

诉讼挑战

财产保全的滞后性。在涉及大型企业集团的群体性债务危机中,债权人在当地整体债务处理时常陷入被动。本案中,尽管银团通过多次现场沟通、提交书面请求等方式极力推进诉讼,协调成效始终有限。在此类复杂的跨境执行案件中,债权人应通过多种渠道持续施压,以保障自身利益。

诉讼策略的动态调整。在诉讼过程中,银团撤回了对部分被告(个人)的起诉。这一策略性调整是基于境外平行程序的发展、对各担保人偿债意愿与能力的评估,以及境外追偿的进展,体现出跨境诉讼需集中资源于最具价值的目标。

“诉”“监”结合的立体化施压。除了司法途径,债权人还运用了监管举报等非诉手段,多次向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举报相关企业董事因涉巨额个人担保债务及败诉而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此举将债务问题提升至公司治理与证券监管层面,对债务人形成了一定舆论压力。

结语

一旦发现融资人或担保人出现违约征兆,应立即识别财产线索,并制定涵盖境内诉讼、境外程序与监管举报的多层次解决方案。通过综合运用诉讼、仲裁、监管举报及舆论引导等多种工具,构建立体化的争议解决策略,从不同维度向债务人施压,以争取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需充分理解法院在处理群体性债务纠纷时的政策导向与考量,同时考虑到跨境执行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从而建立合理的预期。随着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高效解决此类跨境争议并深入理解涉外案件规则,已成为保护中外投资者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要务。


陈胜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9 1002 0938以及电邮armstrong.chen@dentons.cn
汪昕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88 1783 7096以及电邮wangxin.shanghai@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