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栏曾有一期文章探讨过智能合约(参阅《商法》第7辑第8期《金融科技与智能合约》)。随着智能合约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一个根本问题逐渐显现:中国的合同法未来是否会为吸纳智能合约作出调整?
本期专栏首先概述智能合约和智能法律合约,接着介绍智能合约在中国的应用,以及中国法律文献中的观点,最后分析目前智能合约在中国合同法下的地位。
智能合约和智能法律合约
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委员会对“智能合约”的定义是“能够在某一个或多个条件出现时根据事先确定的函数自动运行的计算机代码”,对“智能法律合约”的定义是“部分或所有合同条款已在计算机程序中确定,和/或由计算机程序自动执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法律委员会称智能法律合约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具体取决于代码的作用:
- 能够自动化履行的自然语言合约(第一种形式);
- 混合合约(第二种形式);以及
- 纯代码合约(第三种形式)。
根据法律委员会的解释,第一种形式是“所有条款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以自然语言记录的合约”。第二种形式是“部分条款由自然语言确定、另外部分条款由计算机程序中的代码确定的智能法律合约,其中部分或所有合同义务由代码自动履行。另外,合同条款可以以自然语言和代码书写。”
第三种形式是“所有合同条款都在计算机程序的代码里编写,由计算机程序的代码自动履行的一种智能法律合约”。
相对应地,智能法律合约就按其中合同条款以计算机程序编写和自动履行的程度进行分类。
智能合约在中国的应用
中国的合同法认可数字科技在传统合同中的应用,这反映在各种法律规定中,包括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以及2020年生效的《民法典》。比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近年来,AI和智能合约的监管引起了中国学界和业界的关注。中国效仿欧盟起草了AI法规。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立司法区块链联盟,大幅提升包括智能合约在内的基础支持能力。尤其是,意见提出建立调解协议不履行自动触发审判立案、执行立案等业务规则和智能合约程序,支持多元纠纷化解。
北大法宝最近的一项统计分析显示,包含“智能合约”关键词的规范性文件或指引意见共有72份。此外,尽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直接与智能合约相关的纠纷,但有128起案件涉及使用智能合约进行合约设计、产品设计和交易设计(包括22起刑事案件和106起民事案件)。这些基本统计数据表明,智能合约技术正在得到广泛应用。
中国律界的观点
中国法律文献对于智能合约及其对中国合同法的影响观点不一。许多学者都总结了智能合约对中国合同法带来的挑战,尤其是在意思表示、合同效力、不安抗辩权、撤销和违约补救措施等方面与合同法的不一致。
部分学者认为,智能合约的内在限制让它们成为最适合用于小额标准化数字交易的工具,这样,智能合约对合同法的影响有限。一些学者认为没有必要为吸纳智能合约修改合同法,相反,应当调整智能合约,使之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此外,有学者指出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的两个特性——匿名性和不可篡改——带来的成本和风险。他们认为,匿名性削弱签约当事人之间的信任,限制了司法介入,规避国家监管;而不可篡改性则可能造成签约当事人无法及时处理不可预见的变化。
智能合约在中国现行合同法中的地位
中国现行的合同法也许已经包含了第一种形式的智能合约,即可自动化履行的自然语言合约。不过,第二和第三种形式的智能合约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在合同法中,尚未可知。
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即智能合约与中国合同法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公序良俗关系到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中解释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上述截选的条文中,“交易安全保护”和“监管强度”两个概念与本文的讨论较相关。前一个情形指,如果一个智能法律合约被认定为削弱“交易安全保护”,或者达到了削弱“交易安全保护”的程度,那么该智能法律合约无效。后一个情形可理解为涉案活动或交易受监管的程度。
从形式上看,中国现行的合同法似乎并未包含智能法律合约的要素,至少不包含第二和第三种形式的智能法律合约。第一种形式(即可自动化履行的传统合同)是否与合同法原则相容值得商榷,但即便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智能合约不遵守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则,它们依然会被视为无效。
本文节选自专栏作者与武汉大学法学院张阳博士合著的《中国合同法——智能合约时代的学理挑战和生存挑战》,文章将发表在即将出版的一本关于亚太合同法的书籍中。

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商业法中心公司法与金融监管研究项目联合副主任兼亚洲法律中心荣誉副主任(商业法)。葛安德亦曾在澳大利亚国内外多家组织、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担任顾问。于2020年至2024年,他担任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特别顾问兼代理总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