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解读

作者: 倪建林和吴安琪,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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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于2025年3月23日公布《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下称《实施规定》),同日起施行。《实施规定》在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和《对外关系法》的基础上,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反制措施的实施部门和程序,完善反外国制裁立法体系和应对工具箱。

目前中国已构建反制裁法律体系,涵盖《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反对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管制和制裁清单体系包括出口管制管控清单、关注名单、不可靠实体清单、反制清单及单独制裁决定,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中国企业已运用《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构建防御机制,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而言,本次反制裁新规侧重如下四个方面。

Ni Jianlin
倪建林
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021 3872 2283
电子信箱: jianlin.ni@dentons.cn

明确对涉外恶意诉讼和判决执行参与主体的反制措施。在《反外国制裁法》的基础上,《实施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列入反制清单的特定对象,包括参与外国国家、组织或个人恶意(即以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目的)诉讼和判决执行等活动的主体、组织及个人。在前述特定情形下,除了常态的反制措施(限制入境,查封、扣押、冻结我国境内财产,禁止或者限制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强调保留采取强制执行财产以及其他更严厉反制措施的权利。

规范反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主要体现在:(1)调查和磋商相辅相成,即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2)反制措施公开透明,具体指作出反制措施决定的部门需明确适用对象、具体措施及施行日期等,并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更新;(3)为受制裁主体提供救济途径,具体指被采取反制措施的主体可申请暂停、变更或取消反制措施,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并作出决定。

细化实施部门职责分工和反制措施,强化协同配合与信息共享。《实施规定》明确,国务院外交、商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相关部门需加强对反制措施确定和实施的协同配合,确保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重申民事诉讼,保障中国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规定》重申,任何组织或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Wu Anqi
吴安琪
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021 3872 2508
电子信箱: anqi.wu@dentons.cn

《实施规定》新增对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制裁措施的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进行约谈,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开信息中首例反外国制裁诉讼案得到顺利和解。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外国某设备公司因第三国制裁,中止履行与中国某海洋工程公司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义务,中国法院首次适用《反外国制裁法》受理中国公司提起的诉讼并促成双方和解,中国公司顺利拿到8400余万元建造款。

上述案例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10-6-504-001),系反外国制裁法施行后首起当事人依据该法第十二条提起的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这起全国首例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然而由于该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对于实体问题的审理和认定尚未充分展开,相关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仍有待观察和探索。

从中国企业应对角度而言,可采取的风险防范和救济措施包括:建立系统的合规体系(展开尽职调查、增加反制裁豁免条款、针对性地合规评估),关注政策动态和定期培训,寻求专业咨询服务和合规指导,重视司法救济措施。如果企业因外国制裁而遭受权益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相对方财产等。

综上,《实施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是中国在反制裁领域的重要举措,增强了反制裁措施的可操作性。这一规定在国际社会中展现了中国的坚定立场和规范治理能力,使外国政府和组织在对中国采取制裁措施时需更加谨慎。


倪建林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021 3872 2283以及电邮jianlin.ni@dentons.cn

吴安琪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021 3872 2508 以及电邮anqi.wu@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