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颁布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 [2011] 19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遏制日益严重的规避执行行为,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强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以及防止恶意诉讼等方面提出了新的对策。
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也可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 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法院要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拓宽财产调查渠道。
- 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 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强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 强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进入执行程序后,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 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申请执行。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 保全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 代位权或撤销权诉讼: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或撤销权诉讼。
防止恶意诉讼
-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由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
- 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 对恶意诉讼案件依法再审:实践中,有的案外人违反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虚构事实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并且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其他反制措施
- 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依照刑法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 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数据库;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将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 对于因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被执行人,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查找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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