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背景下,行政监管已深度融入企业的商业活动中。土地审批、税收优惠、合规监管等行政法律风险日益复杂,成为企业面临的核心挑战。笔者团队长期深耕商事行政法领域,深刻体会到企业真正的业务难点往往并非市场波动,而是隐藏在行政许可、政策变动与行政协议履行中的系统性风险。本文将从实务视角出发,为企业提供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的系统性方案。
高频行政风险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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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面临的行政法律风险具有隐蔽性强、牵连面广的特点。这几年常见的招商引资协议的履行风险尤为突出。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常承诺土地、税收等优惠,但此类协议可能因超越法定权限而部分无效。一些涉及土地投资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曾以“土地规划调整”为由拒交已签约土地,企业维权时因“尚未实际损害”被驳回起诉。在一些环保行政案件中,更常见的是环保标准升级、产业目录调整等政策变动被政府援引为“不可抗力”终止协议,导致企业前期投入血本无归。这类风险的本质是行政权力与市场契约的边界模糊,需通过法律技术提前锚定权责。
监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另一重灾区。实践中,执法机关未公示裁量基准而顶格处罚、小过重罚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在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运动式执法”常使合规企业被“一刀切”责令停产或面临明细不合理的巨额罚款。
此外,地方保护主义与政策冲突构成制度性壁垒。部分地区通过歧视性技术标准、备案程序限制外地企业准入。省级下放审批权与市级监管要求“打架”时,企业陷入两难困境。
这些风险揭示了行政权力对市场公平的侵蚀,需通过法律手段破除隐性障碍。
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基于团队为大量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提供合规服务的经验,笔者认为风险防控的核心在于将行政合规嵌入企业战略决策链。比如,在行政协议谈判阶段,需重点突破三个环节:一是权限核验,比如要求下级政府提供职权依据,避免越权承诺沦为“空头支票”;二是退出机制设计,明确政策变动时的补偿标准(如土地置换方案、前期投入审计规则);三是提前做好争议解决的准备,在合规评估阶段即应邀请行政争议解决律师的加入,为可能发生的行政争议提前提供风险解释与诉讼推演。
动态合规监测机制的建立同样关键。企业需建立区域政策数据库,标注“原则上”“视情节”等易引发执法争议的模糊条款,并对安全生产、环保、税务等高频处罚领域开展类似“模拟法庭”的“模拟执法检查”和“模拟听证”等等。
行政争议解决
2025年正值《行政诉讼法》全面修订施行十周年。这十年间,中国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经历了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化解”的深刻转型。2014年修法首次将“解决行政争议”写入立法目的之首,标志着司法理念从单纯监督行政权转向系统性化解官民矛盾、官商矛盾。对企业而言,这不仅是救济渠道的拓宽,更是从个案止损到规则重塑的战略机遇。因此,当行政争议不可避免时,企业需善用法律程序实现“诉讼+化解”的双重目标。
同时,行政诉讼需聚焦规则变革。在一些招商引资、特许经营、管制性征收的案件中,笔者会在诉讼的同时附带审查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从而推动废止违反上位法的条款。这种穿透式审查不仅解决个案,更为行业树立新规则。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越来越向判例导向的方向演进,人民法院在个案中的大量裁判规则,正在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性法律渊源。律师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中,更需要朝着“行政诉讼要从纠正单个违法行为转向修复制度缺陷”的目标而努力。对企业而言,争议解决的目标也不再是个案胜诉,而是通过诉讼达到实质化解,并将合规经验转化为行业共识。
结语
行政法律风险的本质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制度性摩擦。企业需要有超越个案的应对思维,并在三个维度建立长效机制:在合作中锚定公权力的责任与义务,避免行政权反复;在行政监管中预判裁量逻辑,主动参与规则共建;在行政争议解决中推动制度优化,为不同的监管领域创造争议解决的范本。
曹竹平是元笙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5299 0778以及电邮caozhuping@yongsun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