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日新月异,TMT行业迎来巨变,监管部门如何与时俱进?本系列文章介绍菲律宾、台湾和印度近期的监管动态。
印度积极探索AI监管框架
印度正处于AI革命的关键节点,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同时监管环境也在发生变化。AI应用无处不在,但对AI的监管制度仍处于初步阶段,力图在推动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取得平衡。
为了在AI革命中占据领导位置,印度政府已投资约117亿美元,电子与信息技术部(MeitY)成立多个专门委员会确究制定政策。
“印度AI计划”(Indian AI Mission)全面启动,旗下各项战略性工程和公私合作项目同“印度半导体计划”一同发力,将计算民主化,提升数据质量,建设本土能力,吸引人才,并促进产业协作,形成巨大的创新推动力。
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不甘落后,以期实现“AI主权”,建设本土能力,解决国内独特的挑战,避免过度依赖或直接采纳外国框架。
本文将分析印度现行法律对几个与AI开发、训练和部署相关的问题的立场。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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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训练使用的数据集包含许多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AI输出可能被视为“衍生”作品。那么,AI训练和输出相关的所有权如何界定?《版权法》(1957)是关键。
司法不保护对版权保护作品的完整复制。复制权独属于版权所有人,未经授权复制版权保护作品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评估复制行为时,法院会适用以下三项标准进行逐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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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复制的内容的数量和价值;
- 复制的目的;
- 原作与复制品之间是否有竞争的可能性。
合理交易是版权侵权的重要抗辩理由。根据《版权法》第52条1款a项,为以下目的对任何作品作合理交易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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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或个人用途,包括研究;
- 批评或评化该作品或其他作品;
- 报道时事。
然而,何为“合理交易”须视具体案件而定。RG Anand v Delux Films & Ors案和The The Chancellor Masters and Scholars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v Rameshwari Photocopy Services案等司法判例认为,转化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中的关键,只要目的构成“合理交易”或属于第52条规定的有限的例外情形,允许一定程度的复制。
将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用于AI训练,需证明其为“转化性”使用,构成“合理交易”。然而,与美国的“合理使用”不同,印度的“合理交易”范围有限,且印度法院尚未明确将其适用于AI训练的情形。
AI训练基于收集、标记、训练的流程,再考虑到庞大的训练数据量和AI模型训练与部署技术的快速进步,传统的版权侵权评估框架恐怕无法适用。
德里高等法院目前正在审理ANI v OpenAI案,法院须解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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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储受版权保护的数据是否构成侵权;
- 利用训练数据生成的输出是否为衍生作品并构成侵权;
- OpenAI能否主张“合理交易”豁免;以及
- 当OpenAI服务器位于海外时,印度是否具有管辖权。
该案的判决备受关注,极可能为未来AI训练与版权主张问题定下基调。
法院尚未明确表达其立场,平衡作者与AI模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理想解决方案,最终结果极可能是通过金钱和解。寻求“平衡术”的不只印度。
IT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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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通常用非个人数据训练。然而,数据抓取可能导致个人数据被收集和处理。此外,一旦AI工具被部署,就要收集和处理来自用户的新数据(无论是个人数据还是其他数据),以提供定制化输出。
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由《信息技术法》(2000)(IT法)、《信息技术(合理安全措施和敏感个人数据或信息)规则》(2011)(SPDI规则)以及最近出台但尚未实施的《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2023)(DPDPA)规范。
IT法和SPDI规则要求在收集、处理、披露或转移敏感个人数据和信息前,必须获得明确同意。DPDPA则规定,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不再仅限于“敏感”信息)必须获得数据主体的自由、具体和知情的同意。
数据主体必须被告知其个人数据被收集、收集的用途,以及数据主体访问、更正、更新和删除数据或撤回同意的权利。
DPDPA第17条2款b项对出于“研究、归档或统计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的行为做出豁免,但前提是数据不用于“对某一数据主体做出具体决定”,并且处理过程遵循当下实行的标准。
理论上,AI训练理论有可能被视为“研究”或“统计目的”,但最终认定将取决于政府如何规定相关标准,以及AI训练是否符合特定条件,特别是不得针对个人数据主体做出具体决定的要求。
《信息技术(中介机构指南和数字媒体道德规范)规则》(2021)要求中介机构(包括AI公司)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以防止存储内容包含侵权、淫秽或冒充内容。
虽然AI公司可能寻求IT法下的避风港保护,但鉴于AI系统生成深度伪造内容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危险能力,全面保护不太可能实现。
2024年MeitY发布的咨询意见稿提出偏差限制和标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可靠的要求,但随后在该咨询意见稿被撤回,目前并没有清晰的标准。
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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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工具很可能属于《消费者保护法》(2019)定义的“服务”范畴。
可利用产品责任制度追究AI产品/服务提供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责任,这些损害包括因算法故障/偏差、安全协议不充分或泄露敏感个人信息的不安全软件造成的损害。在直接、高风险的用例中,责任可能会更加严格。
行业监管
在推进总揽性AI立法的过程中,已有几个行业监管机构发布针对本行业的通告和指引,要求相关实体披露各自市场相关的信息和业界关切的信息。
1.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分别对以下实体做出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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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机构(2019年1月4日通告):报告提供或使用AI应用程序和系统的情况。
- 共同基金生态系统内所有实体(2019年5月9日通告):报告提供/使用AI应用程序和系统的情况。
- 共同基金(2024年6月27日通告):所有使用AI系统的共同基金需每季度报告使用情况,以确保充分披露。
- 投资顾问(2024年12月16日条例;2025年1月8日指引):必须披露在运营过程中使用AI的情况,无论使用规模和程度如何。
- 研究分析师(2025年1月8日指引;2024年12月16日条例):必须披露使用AI工具的情况,无论使用规模和场景,并对客户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 中介机构(2025年2月10日条例):任何使用AI工具的机构都将对利益相关者数据的隐私、安全和完整性、由此产生的输出以及合规问题承担全部责任,无论使用规模和场景。
2.印度储备银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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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发布的《金融行业负责任和道德人工智能赋能框架》(FREE-AI)报告,敦促立法者平衡创新与风险。报告对AI的使用提出七项指导“箴言”:信任为基础;以人为本;创新优先于约束;公平与公正;问责制;通过设计让产品易于理解(understandable by design);安全、韧性与可持续性。
- 报告在基础设施、能力、政策、治理、保护和保障六大战略方面提出26项建议。还建议受监管实体建立共享基础设施,以实现数据和计算资源获取的民主化,并创建AI创新沙盒。
3.电信部(DoT)标准
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意见和专家建议的基础上,DoT于2023年发布了《人工智能系统公平性评估与评级新标准》,规定了对人工智能系统公平性评估和评级须遵从的程序。
结论
尽管AI超越国界,但印度在追求其AI主权的过程中必须意识道印度有其独特的社会经济格局,需要一个监管严格、同时与全球标准接轨的框架。
作为全球第五大经济体,印度清醒地意识到,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AI技术的发展可能加剧不平等,扩大数字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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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数字监管新发展
每三个10岁及以上的菲律宾人中,就有两个使用互联网,其中98.8%的网民通过移动设备上网,这无疑刺激对数字服务的需求,推动数字服务市场的增长。
尽管菲律宾人口年轻化,科技普及广,但数字基础设施仍落后于东南亚其他国家。政府正推动监管改革,让法律适应数字需求新发展。
新颁布的《互联菲律宾法》(Konektadong Pinoy)是政府在数据传输和互联政策现代化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它取代了几十年前颁布的落后旧法,旨在促进开放和竞争的市场,鼓励投资新通信技术和数字基础设施,提升数据传输服务的质量和覆盖范围。
同时,认识到数字金融渗透率高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央行BSP也通过各项措施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多措并举,为未来更广泛的数字包容和创新奠定了基础。
《互联菲律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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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要求所有从事数据传输服务的实体——包括公共电信公司、增值服务提供商以及卫星系统运营商——向国家电信委员会(NTC)注册为数据传输行业参与者(DTIP)。
尽管NTC尚未发布DTIP的资格标准,该法已向外国企业开放菲律宾的数据传输市场。
为本地市场提供服务的DTIP,如外资持股比例超过40%,必须满足《外国投资法(修订)》规定的至少2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要求。
目前,数据传输服务未被列入《外资负面清单》,也不属于《公共服务法(修订)》定义的公共事业。然而,由于电信(涵盖数据传输服务)被认定为关键基础设施,数据传输服务可能被视为关键基础设施。
因此,如申请人的母国对菲律宾公民给予互惠权利,外资持股可达100%;否则,外资持股上限为50%。
运营与准入
DTIP注册取消了长期存在的准入壁垒,赋予参与者重要的新权利。注册后,DTIP可以自行建立和运营网络或设施,无需申请特别经营权、获取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或与持牌实体合作。同样,DTIP可在获得NTC批准后,接入频谱资源并运营国际网关设施、核心网络或骨干网络。
新法取代了生效几十年的《无线电管制法(修订)》(1931),后者在无线通信技术兴起之前颁布,长期以来将无线电台的运营权牢牢控制在由菲律宾人控制的持牌实体手中。
新法还引入了开放接入政策,要求拥有、租赁或运营政府“接入清单”中的数字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实体,在必要时允许其他实体接入,让数据传输服务更有竞争力。
此举旨在促进市场竞争,使市场准入更便利,扩大市场容量,鼓励数字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
卫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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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NTC授权后,注册DTIP可部署卫星技术并使用相关频谱,无需从公共电信公司租赁容量。这一举措与DICT鼓励创新和竞争的政策精神是一致的。
直接接入卫星系统不再需要DICT的事先授权(针对宽带网络),或NTC的批准(针对广播或非宽带网络),只需将接入任何国际固定或移动卫星系统的条款提交给相关机构即可。
新法还要求制定频谱管理政策框架,考虑到频谱这一非耗竭但共享、易受干扰的资源面临着日益增长的需求,这个政策正当其时。
该框架将建立全面的频谱管理指引,涵盖定价、分配和指派。希望获得频谱指派或联合使用频谱的实体必须通知竞争委员会(PCC)并获得无异议通知。
金融科技动态
由于客户渗透率高,加上监管的支持,金融科技成为菲律宾数字化转型的又一推动力。2024年,数字支付占每月零售支付总量的57.4%,占交易总价值的59%。
个人支付中,数字交易占比72%,政府支付中占比高达97.2%,其中商户支付成为主要用途,占数字支付总量的66.4%。
数字金融转型势不可挡。与此同时,主要监管机构主动适应变化,与时俱进。
虚拟资产
随着加密货币的广泛采用,SEC近期发布了2025年第4号备忘录公告(《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规则》),承认加密资产在向公众发行时可被视为投资产品。
从事以证券发行加密资产(如公开发行、运营交易场所或从事中介活动)的实体,必须注册为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并遵守2025年第5号备忘录公告(《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运营指引》)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指引。
要求包括:以现金或实物(不包括加密资产)形式持有最低资本金1亿菲律宾比索(约合175万美元),在菲律宾设有实体办公场所,且在正常工作时间配备适当员工。
SEC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规则》明确规定,非作为金融产品发行的加密资产,以及由其他菲律宾监管机构(如BSP)监管的加密资产不在适用范围内。BSP负责监管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相关活动。
VASP促进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资产之间的转换或兑换,但不包括仅用于支付发行方商品或服务的虚拟资产。
与SEC监管的CASP不同,CASP以投资产品发行加密资产(虚拟资产的一种),VASP由BSP监管,从事以支付或金融目的的虚拟资产转换或兑换。
BSP停发新VASP牌照的三年期已于2025年9月1日届满。在这期间,仅现有受BSP监管的金融机构可申领VASP牌照进军VASP业务,但他们必须具备强大的风险管理体系。此举旨在促进创新的同时,保持健全的风险管控。
数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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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自2025年1月1日起解除停发新数字银行牌照的政策,但目前仅有六家银行获得牌照,尽管上限为十家。数字银行完全在线运营,通过数字平台或渠道端到端处理金融产品和服务,无需实体网点。
持牌数字银行数量有限,主要原因在于申请条件严格:申请人需满足10亿比索的高资本要求,并展现出独特的价值主张或前所未有的创新商业模式;具备扩展客户群的巨大潜力;以及有能力在菲律宾部署并可持续发展其数字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电子货币发行人(EMI)——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EMI-NBFI)或其他获BSP授权发行、转让和赎回电子货币的实体——自2024年12月16日EMI-NBFI暂停期解除后,取得了显著进展。
大型EMI-NBFI正通过与持牌实体合作或另外申领牌照,扩展至借贷、投资和虚拟资产服务领域;新EMI-NBFI填补大型EMI留下的空白,如更低成本的跨境汇款服务。
展望
显然,数字监管框架仍不成熟,在数字转型过程中,机遇与风险同在,享受红利的同时,谨慎管理必不可少。
数字需求仍在不断发展中,监管机构与时俱进,通过放宽外资股权限制等政策,促进市场的开放和竞争。数字化渗透率本就不低的菲律宾无疑将形成一个快速增长的数字服务市场。
由于数字服务涉及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也在不断变化中,无论是新进者,还是成熟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密切关注政策变化。
数字行业前景广阔,但监管不容忽视。确保合规、保持与监管机构沟通,才能真正把握行业红利。
ROMULO MABANTA BUENAVENTURA SAYOC & DE LOS ANGELES LAW21st Floor, AIA Tower 8767 Paseo de Rox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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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内容是否受台湾著作权保护?
新闻编辑部、OTT营销人员和社交媒体团队通过生成式AI工具大量创作新闻标题、摘要和营销口号。台湾现行的著作权规则仅保护人类的表达,纯AI生成的文本并不太著作权范畴。
那么,媒体公司生成的文本中,有多少内容受版权保护?要回答这个问题,须先判断哪些部分由人类创作,以及能否、如何证明这些投入。
哪些内容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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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方法、概念或风格。经创意选择和编排形成的编辑合集可被认定为汇编作品。默认的著作权归属和所有权规则仍以人类创作者为核心,包括受雇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综合来看,这些规定保护媒体中人类的贡献,即使AI仅提供了文本的基本框架或结构。
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表示,完全由AI生成、无任何人类创意投入的产出(例如,利用工具根据样本图片“风格”生成的图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相反,当AI作为工具使用——由人类进行创意提示、生成后编辑或创意选择与编排——成品中由人类创作的部分可获得保护。
当AI生成的文本包含已有作品(如引用、背景段落或内部档案)时,应依据《著作权法》第65条的四要素测试,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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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的目的与性质,包括是否为商业用途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 作品的性质;
- 所利用部分在整体作品中的数量及实质性;
- AI的使用对作品现有及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关于第65条和合理使用界限,已有许多研究。媒体公司的法务团队可参考这些研究,制定可行的核查清单。
可保护与不可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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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受保护的文本。在典型的编辑流程中,以下步骤产生的文本可能受保护,因为它们体现了人类表达或创意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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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AI草稿改写为可发表的文本:精炼导语、重写动词、调整语气、创作原创标题与副标题组合;
- 重组段落和叙事结构:选择突出哪些事实、如何安排节奏、何处插入背景框;
- 筛选多轮生成内容,形成最终成品:挑选和排序口号、汇编“最佳”摘要、或制作并列对比。这些都是常见的选择/编排步骤,符合汇编作品的定义。
不受保护的文本。以下情形通常不产生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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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通过“一次性”提示生成文本,且只做了表面修改;
- 仅通过提示模仿特定“风格”(如“让ABC文本听起来像X”),而无具体人类措辞或结构投入;
- 完全自动化的翻译、摘要或释义,缺乏可辨识的人类表达。
上述情形通常不属于受保护内容,因为从过征实务来看,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体的人类创作表达,而非抽象的“风格”。
换言之,风格模仿或近乎自动化的输出本身并不构成可保护内容。正如TIPO指出的,只有当最终作品在措辞、结构或编辑选择上具有明显的人类印记时,才受著作权保护。
灰色地带。简短的功能性短语,无论作者是谁,通常都不构成可保护的表达。同样,AI扩展的事实列表或节目简介,除非编辑在措辞和编排上展现出个人表达,否则也可能因原创性不足而不受保护。
证明人类对文本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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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步骤有望提高文本获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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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追踪与编辑日志。应使人类对文本的贡献可见且可解释。需保留所用提示词、生成的中间输出、跟踪的编辑记录以及简要说明关键编辑决策的备注。目标是创建一份人类输入路径的记录,包括谁重写了哪些句子、谁更改了哪些结构,以及这些输入发生的时间。这有助于证明人类作者对文本内容的贡献,进而主张著作权保护,与TIPO保护人类创作内容的理念保持一致。
- 角色分离与合同用语。在用于内部指引的文件中,应区分AI起草的内容与人类创作的文本,并仅对后者主张权利。与供应商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同应包括:
- 为最后的生成内容而提供的材料的来源及权利保证;
- 流程透明,包括交付提示词及简要说明人类编辑内容;
- 明确争议处理步骤的手册,包括通知、下架、修订及费用分配。
- 区分表达与风格。出版前应考虑以下问题:作品是否体现了团队独特的措辞和结
- 构?能否明确识别具体的人类重写和结构调整?如果去除“风格外壳”,是否仍能清晰辨认出有人类表达的文本部分?
- 如大多数问题的答案为否,则应对文本进行实质性重写和叙述加工。应将这些测试纳入工作流程,以减少出版后的争议。
- 输入材料的合理使用工作表。当AI提示词包含较长的第三方文本,或发布对比段落时,建议进行简要归属说明。针对编辑常见的工作场景制作一页纸表格,包括用途及使用性质、原作性质、所用部分的数量及实质性、对潜在市场的影响等。目标不是拖慢出版进度,而是记录编辑目的及使用限制,留下解释判断依据的书面记录。
- 标注与归档规范。在可行情况下,应在内部记录中注明“AI辅助草稿;人类编辑”。制作最终人类编辑文本与不受保护的AI原始输出的索引。此类区分不仅是表面工作,更反映了组织可主张和许可的权利范围。此举还可加快应对下架请求或客户审计的响应速度。此外,应设定保留期限并建立访问规则。重大项目的详细资料应保留三至五年。应定期抽查,确认标签、附件和日志的完整性。
- 培训与升级。应识别并重点关注经常升级的问题类别,如因人类表达内容薄弱可能不受保护的案例、涉及大量第三方摘录的合理使用边界问题,以及合同或服务条款限制再利用的来源。所有升级事项应通过工单或专用渠道处理,附有时间戳、草稿链接及附件(包括提示词、摘录和截图),以便审核人员快速决策。
此外,应定期通过样稿进行情景演练,练习工作表填写、发布/搁置决策及回退流程。
展望
未来,预计著作权保护仍会聚焦于人类表达,风格或完全自动化的输出继续排除在保护范围外。但操作层面的指引将不断完善。
预计主管机关将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指引,业界也会有更多关于新闻编辑室和平台工作流程的实务文献,以及TMT行业内部关于人类作者控制文件化的指引。
法院和法规或将进一步明确灰色地带的政策,但建议的基本做法预计不会改变。因此,工作流程应确保人类输入既具实质性又可见。
养成良好著作权证明习惯的团队,将能更快通过审核,减少下架争议,在授权时,有更清晰的记录证明自己的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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