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要

    作者: Han Ye, Lushen Hong 和 Xiao Fu, Merits & T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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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中国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完善反垄断法体系,以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执法力度,并为企业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基于作者的实践经验,本文旨在对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要点进行介绍与剖析。

    立法体系

    中国《反垄断法》是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提供了总体监管框架,并概述了有关适用范围、禁止的垄断行为和相关处罚的主要规则。《反垄断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并于2022年6月22日进行了修正。

    应外界要求,2022年的修正为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并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执法力度。修正内容也反映了当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包括:

    • 对于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等进行的垄断行为,加大关注力度;
    • 明确禁止轴幅协议,并新增相关认定规则;
    • 设立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以及
    • 显著加大处罚力度。
    Han Ye
    叶涵
    合伙人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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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修正《反垄断法》之后,2023年中国还发布了五部配套法规,分别强调禁止垄断协议、预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打击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垄断)和解决知识产权垄断问题。

    此外,相关部门还制定了针对汽车、平台经济、原料药(API)等行业的相关指南和细化规则。

    执法机关

    公共执行。2018年之前,中国的反垄断执法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领导,并由三家独立的执法机关负责执行。2018年机构改革后,公共执行权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为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可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即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其行政区域内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则开展委托试点工作,由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和陕西五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对选定的简易程序案件进行集中审查。

    私人执行。近年来,受垄断行为损害的企业利用反垄断诉讼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根据2024年6月24日公布的司法解释,一审民事垄断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在属地管辖权方面,反垄断民事纠纷需对应参照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适用的通用规则,主要涉及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合同订立或履行地以及被告居住地的法院。

    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主要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具体对象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此外,《反垄断法》还涵盖行政性垄断,针对行政机构及其授权组织制定的政策,在发布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企业也可以借助《反垄断法》来应对政府的反竞争行为。

    1) 垄断协议

    Lushen Hong
    洪露申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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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lushen.hong@meritsandtree.com

    原则上,《反垄断法》禁止竞争对手之间达成以下横向垄断协议:

    • 固定或变更价格;
    • 限制产量或销量;
    • 分割市场;
    • 限制新技术或新产品;以及
    • 联合抵制交易。

    《反垄断法》也明确了两种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也被称为转售价格维持(RPM)。若被指涉嫌转售价格维持,企业可以通过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抗辩。

    《反垄断法》还涵盖了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如地域和客户限制,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仅查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先例。要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进行禁制,相关部门需证明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此外,《反垄断法》还引入了“安全港”规则。如果被调查企业的市场份额低于一定门槛,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对其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然而,对于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市场份额门槛和其他条件,尚未有明确规定。

    同时,《反垄断法》还禁止组织其他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增加了对轴辐协议的规制。轴辐协议同时涉及纵向和横向关系,典型的情景是供应商与多名经销商分别制定价格,从而形成统一定价。此类行为受到的处罚将参照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规则。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总结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包括相关市场的份额、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务和技术条件、其他企业的依赖程度和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市场份额是最直观的因素,《反垄断法》规定了基于一定市场份额推定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则。

    典型的滥用行为包括: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拒绝交易;
    • 限定交易/排他性交易;
    •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及
    • 差别待遇。

    3) 经营者集中申报

    Xiao Fu
    洪露申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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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xiao.fu@meritsandtree.com

    根据《反垄断法》,如果一项经营者集中交易达到相应的营业额门槛,则需在交割前进行申报。

    具体而言,收购股权或资产、新建合营企业,以及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获得控制权,均可能构成上述经营者集中并受到规制。上述营业额门槛主要考虑上一财年参与集中的企业的合计及各自的集团营业额,具体如下:

    • 参与集中的所有企业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并且至少两家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8亿元;或
    • 参与集中的所有企业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并且至少两家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8亿元。

    如果低于上述营业额门槛的经营者集中被认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中国执法机关仍可要求交易各方进行申报。

    行政处罚

    如一家企业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将命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能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企业及其责任人可能将面临巨额罚款,包括:

    • 就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集中,企业最高可被处以其上一财年营业额10%的罚款;
    • 个人最高可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如妨碍调查,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
    • 情节特别严重的,上述罚款数额还可能被上调至原先的五倍。

    对于部分的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国还建立了承诺制度。根据承诺制度,企业如果承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其行为的后果,且所有这些承诺都得到履行,执法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

    中国反垄断法制度不断发展进步,与市场公平竞争的需求相适应。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的是将《反垄断法》作为战略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和创造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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