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首倡司法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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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0828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将于201111日起实施。

调解制度源于中国古代的“以和为贵”和“止讼息争”等法律文化传统,国务院也早在1989年就颁布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但仅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人民调解法》则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确立了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法》具有诸多亮点,其中最引人关注且可能与企业相关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法》不但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而且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为人民调解这种主要依靠民间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手段。

企业的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鉴于相关政府部门越来越注重“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这一规定可能预示着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企业将为时不远。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对于“必要的工作经费”的具体标准没有作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区别与衔接,例如《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就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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