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期介绍中国内地、香港、台湾和日本几大法域如何通过简化繁复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改革来提升公司管理框架。
中国公司治理框架简析
多年来,中国内地外商投资企业治理框架经历过多次演变。例如,曾经中外合资企业采用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非股东会。
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外商投资法》,除金融等受严格监管的行业外,正式赋予外商国民待遇。自此,外资企业开始为期五年的过渡期(至2024年结束),过渡期结束后,各类公司的治理结构统一。
本文简要介绍自此之后采用的统一公司治理结构。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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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的两种基本公司形式。通常,非上市企业(包括非上市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则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举几个重要的例子,股份有限公司除普通股外,还可以发行优先股,这是2023年修订的最显著变化之一,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种股本类别,即中国法律下的“注册资本”概念。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转让方面的法定限制较为宽松,而有限责任公司则相对严格,但如果相关文件起草得当,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突破这些限制。另外,上市公司还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尽管这两类公司有诸多差异,它们的基本公司治理结构类似,均设有三大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或一名董事)和监事会(或一名监事)。下文简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个公司治理机构。
此外,国企或特殊监管行业的企业还须遵守额外的法定公司治理要求。
股东会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拥有决定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权力。这些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监事并决定其报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例如为上市目的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法》列举了八项默认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根据作者的观察和公司登记机关的实际情况,除非《公司法》明确允许,股东会不得将这些事项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法》仅明确允许股东会将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准权授权给董事会。
另一方面,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中扩大股东会的权限,将其他事项纳入股东会审议范围。
在表决方式上,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份,股东根据其出资比例(即股东认缴或实缴的注册资本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在会议上或以书面决议方式行使表决权。
大多数事项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而下列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以书面决议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全体股东签署。
股东可以约定特别定制的决策机制,只要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战略投资者通常会要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层面享有全面否决权,财务型小股东则会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寻求“消极控制权”。
在考虑超出《公司法》默认规则的额外安排时,投资者应提前进行全面评估。例如,判断“消极控制权”是否会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通常指新设合资企业、股权和资产收购及通过协议取得控制权等情形。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通常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如果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可以选择只设一名董事而不设董事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除职工董事外)的权力属于股东会,但股东之间通常会通过合同安排董事的提名和任命。职工董事并非新鲜事物,在国企中较普遍,但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着重强调了非国企的职工民主管理,职工董事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规定。
职工董事是由公司员工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担任董事职务的员工代表。新《公司法》对职工董事是否可以不设置有较为复杂的规定。
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还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决定包括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等九项法定事项。
与股东会的权力类似,公司可通过章程赋予董事会更多权限,但法定属于股东会的权力,除非《公司法》另有明确规定,不得授予董事会。
在表决方面,董事一人一票,董事长没有决定性的一票。董事会采用简单多数决;如以书面决议代替董事会会议,须由全体董事签字。董事对所服务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些义务,在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竞业禁止等方面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义务的行为设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一个或多个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监事会
监事是中国公司治理中的独特概念,是股东的“看门人”。根据新《公司法》,公司可以设一名监事,或设由至少三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监事应由员工选举产生。此前,公司可以设两名监事,均由股东任命或提名,这曾是中外合资企业最常见的结构。
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交提案,也有权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不过,目前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的趋势日益明显。
总体来看,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优化了中国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还体现了其他趋势,如加强员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鼓励公司关注ESG事项。
建议企业寻求专业协助,紧跟法律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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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管治守则最新修改
公司治理是管理和控制公司的一系列规则、政策和实践形成的基本框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强有力的公司治理不仅是监管要求,更是确保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和提升运营效率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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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近期对《企业管治守则》(守则)及《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进行了优化。相关修改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自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所编制的公司治理报告和年度报告。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兼任上限及任期的过渡安排见下文。此次修订旨在提升香港上市公司的透明度、问责制和可持续性。此次修改与全球最佳实践保持一致,并回应了投资者对加强治理框架的需求。
下文重点介绍《企业管治守则》及《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化:
董事会问责
首席独董:根据守则的建议最佳常规,若董事会主席并非独董,上市发行人须指定一名独董担任首席独董,作为其他董事与股东之间的中间人,并在股东与董事会主席及管理层沟通不畅时,充当替代沟通渠道。设有首席独董的公司必须披露这个角色。首席独董与其他董事一样,负有相同的信义义务和法律责任。首席独董的设立将加强董事之间及董事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与股东的互动:发行人须在公司治理报告中加强对董事会与股东互动情况的披露,包括互动的性质和频率、参与的股东及公司代表,以及后续跟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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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强制培训:在港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须每年接受持续专业发展培训,内容包括董事职责与发行人义务、主要法律及监管动态、公司治理、ESG、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以及行业相关发展和最新动态。发行人须在公司治理报告中披露每位董事的培训时数(无最低时数要求)、培训主题、培训方式(如线下或线上)及培训提供者名称。首次担任香港上市公司董事,或在委任前三年未担任香港上市公司董事者,须在18个月内完成至少24小时培训。有相关经验者须在任命后18个月内完成12小时培训。
董事会绩效评估:上市发行人应每两年对董事会绩效进行正式评估,并在公司治理报告中披露主要结论。发行人还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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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现有技能矩阵;
- 董事的技能、经验及多元化如何服务于公司的宗旨、价值观、战略及理想文化;
- 获取更多技能的详细计划。仅列出董事的资历和经验已不再足够。绩效评估和技能矩阵有助于董事会识别技能或专业知识的缺口,确保董事会结构与不断变化的商业挑战相匹配。
独董兼任上限:每位独董最多可同时在六家香港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该硬性要求将自2028年7月1日或之后召开的首次股东周年大会起适用于现有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须每年评估并在公司治理报告中披露每位董事的时间投入和贡献。此限制确保独董能为每个董事会角色投入足够时间,董事必须证明对每家公司的事务有实质性参与。
独董任期:任何独董连续任职九年后将自动失去独立身份。严格的九年任期上限确保董事会能定期吸纳新观点,并强化独董作为客观制衡机制的作用。如要继续在董事会任职,独董须被重新任命为非执行董事,或离任并经过三年冷静期后方可再次担任独董。此举允许有经验的董事以非执行董事身份继续服务,维持董事会的知识结构。三年冷静期的规定旨在保证重新任职的独董具有真正的独立性。公司治理报告须披露每位董事的任期长度。到2028年7月1日或之后召开的首次股东周年大会起,上市公司须确保连任多年的独董不再占独董多数。到2031年7月1日或之后召开的首次股东周年大会,董事会中不得再有连任多年的独董。
多元化与包容性
性别多元化:上市公司将被要求在提名委员会中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由于提名委员会在塑造董事会构成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性别多元化的提名委员会更有可能在董事会任命时考虑更广泛的候选人,从而推动董事会整体多元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多元化政策:董事会须每年检讨其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实施情况。此外,发行人还必须为其员工(包括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多元化政策。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性别比例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分别披露。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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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董事会必须每年审查其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该审查应涵盖所有重大控制,包括财务、运营及合规控制。年度审查无需安排外部机构进行,可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形式。
发行人须在企业管治报告中详细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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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关于其对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负有责任的声明,以及确认该等系统适当且有效的声明;
- 现有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主要特征(包括识别、评估和管理重大风险的流程,以及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披露的程序);
- 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系统的重大变化;
- 是否设有内部审计职能;
- 内部部门及外部服务提供者在审查中的职责;
- 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流程及检讨频率;
- 检讨范围;以及
- 在检讨期间发现的任何重大控制缺陷或薄弱环节,以及以往已报告但尚未解决的问题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上述披露内容须包括董事会、相关董事会委员会、其他内部控制部门、发行人的独立核数师及/或其他外部服务提供者对发行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适当性和有效性的确认。
股东参与
股息政策:有股息政策的发行人必须在企业管治报告中详细披露该政策,并确认董事会做出的股息决定与股息政策一致。没有股息政策的发行人须声明此事实并说明原因。此外,如发行人宣布派息,发行人应披露与上一对应期间相比股息率出现重大变动的原因。如董事会决定不派息,发行人应披露原因及未来提升投资者回报的计划。
总之,联交所最新的企业管治规则显示出强化问责制、可持续性和投资者保护的趋势。尽管这些变化可能会在短期内增加合规负担,但有助于将香港打造为负责任和透明的企业管治领先市场。上市公司应抓住这一监管变革的契机,强化企业管治框架,推动可持续和长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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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治理法律改革进展
日本金融厅于2024年6月7日发布《企业治理改革行动计划2024:从原则到实践》。在该行动计划中,《尽职管理守则》和《公司治理守则》实施跟进专家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旨在推动企业治理改革的实际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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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计划重申了企业治理的基本目标——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增长和提升中长期企业价值。专家委员会评估和分享了公司治理的具体措施,以此鼓励企业和投资者自发、自主地转变思维方式,切实提升企业治理。
日本出台行动计划出于多个考量,包括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资本市场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从而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股东激进主义日益加剧,在高市值公司,越来越多资金充足的激进股东为公司管理作提议。
这些激进股东针对公司战略和运营挑战提出问题,向公司施加压力,要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在此背景下,市场对建立更加透明和公平的投资环境的需求日益强烈。
本文将总结日本近期推行的一系列企业治理改革措施,包括金融厅发布的行动计划,分析该领域呈现的新趋势。
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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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金融工具与交易法》要求,部分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交易必须通过收购要约程序进行。这些交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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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方在60天内通过场外交易从10名以上股东处购买股份,且因该等收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超过5%;
- 收购方因交易所交易或场外交易收购行为导致其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三分之一规则”)。
2024年5月15日公布的《<金融工具与交易法>与<投资信托与投资公司法>部分修订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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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一规则”中触发收购要约的门槛将降低至30%;
- 交易所交易也适用新门槛。因此,原则上,所有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的收购交易都必须通过收购要约进行。
此次修订参考了其他法域有关触发收购要约的门槛的规定,目的在于确保并提升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或相关事项的证券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修订的生效日期由内阁令另行公布,不超过公布之日起两年。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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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子公司的披露。投资者指出,对少数股东的保护和集团的治理透明度是他们做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目前,许多上市公司关于上市子公司和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公司的披露并不充分。
对此,东京证交所(东证)于2023年12月发布了针对有子公司或用权益法核算投资的联营公司的上市公司的指引。指引就公司治理报告的披露事项和要点提出建议,以帮助投资者横向比较各上市公司的治理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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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集团治理的方法和政策;
- 维持上市子公司的理由;
- 公司为确保子公司的有效治理采取了哪些措施;
- 公司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子公司独立于母公司。
东证鼓励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
2025年2月,东证还发布了《投资者视角下的母子公司上市等事项》,反映了日本及海外投资者的反馈。东证鼓励上市公司就集团治理和少数股东保护等问题开展对话并提升透明度。
重大协议及交叉持股披露。《内阁府关于公司事务信息披露的条例》和《关于受监管证券信息披露的内阁府令》经过修订后规定,原则上,公司应当自2025年3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年度证券报告中披露“重大协议等事项”及交叉持股的情况。
此前,市场一直有声音质疑日本的披露标准落后于其他采用类似监管框架的法域,此次修订直面市场的担忧和质疑。修订后的规则明确规定年度证券报告及其他披露文件应包括以下三类“重大协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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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股东之间关于公司治理事项的协议;
- 公司与股东之间关于处置或收购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的协议;
- 财务契约。
上市公司还须详细披露过去五个会计年度内,持股目的由“交叉持股”变更为“纯投资”的交叉持股(即非为单纯投资目的而是为了维持业务关系或防御收购等战略目的而持有股份)。此要求精准回应投资者关切,打破部分公司名义上变更为“纯投资”,但实际上仍为交叉持股的现象。
其他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发行人名称、持股数量、资产负债表计价、变更持股目的的会计年度、变更原因及关于后续继续持有股份亦或出售股份的政策。预计年度证券报告和公司治理报告一样,也应披露公司的交叉持股政策。
披露与股东的交流。意识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有建设性意义的对话对提升公司管理水平越来越重要,自2023年3月起,东证要求所有主板上市公司披露上一会计年度管理层与股东交流的信息。东证未指明应在哪个报告中披露这些信息,但要求披露内容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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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与股东交流的人员;
- 参与对话的股东概况;
- 负责交流的公司员工的职责范围;
- 交流中讨论的主要议题及股东关切;
- 以何种方式将股东反馈传达给管理层和董事会;
- 是否采取措施回应股东的反馈。
可持续发展与ESG
性别多样性。自2023年3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会计年度起,年度证券报告须新增“可持续信息”板块,强制要求披露多样性指标,如女性管理者比例和性别薪酬差距。
根据2023年6月13日内阁府男女共同参画局发布的《2023年性别平等与女性赋权强化政策》,东证于2023年10月修订了主板上市公司的上市规则,提出以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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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力争在2025年前后至少任命一名女性高管;
- 公司应努力在2030年前将女性高管比例提升至30%或以上;
- 建议公司制定并披露实现上述目标的行动计划。
气候变化。2025年3月,日本财务会计标准基金会下属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发布了日本首个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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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的适用;
- 一般性披露;
- 气候相关披露。
这些标准旨参考了IFRS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与国际实践保持一致。标准将分阶段实施,首先适用于东证主板上市的高市值且重视与全球投资者建设性对话的大型公司,从2026年3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会计年度开始施行。
预计公司治理报告也要逐步细化气候相关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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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与国际接轨完善公司治理法律
台湾《公司法》确立了基本的公司治理框架,涵盖公司设立、经营管理、董事信义义务、股东权利等方面。上市上柜公司则须遵守《证券交易法》以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台湾证券交易所(证交所)和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柜买中心)发布的更为严格的治理要求,以确保透明度、保护投资人并强化问责机制。其中,证交所与柜买中心联合发布的《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专门针对上市上柜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建议。
为掌握全球趋势,满足市场期许,台湾针对本土企业经营环境推行了多项具体措施来带动公司治理改革,包括设立公司治理长(CGO)、强制要求企业披露永续报告及其他信息。本文重点介绍近期主要动向。
公司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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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常见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适合中小企业或个人创业者,股东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适合中大型或外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份筹集资金,股东责任以其认购股份为限。2015年,台湾增设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且须在公司章程中限制股份转让。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在资本形成与治理上享有较大弹性,适合重视控制与股东间关系稳定的投资人。
董事资格
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规定了几类董事失格标准,如有破产纪录、汇票被拒付或有特定刑事犯罪(多为财经犯罪)者不得担任董事,除此无法定资格要求。对于董事的国籍或居住地,除规定中国大陆人士只得担任经批准的陆资公司的董事外,亦无特别要求。
上市公司须设有至少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席次的五分之一。
独立董事在任职前两年及任期内,不得与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有密切的个人、财务或雇佣关系,并须具备至少五年的商业、法律、财务或会计等专业经验。这些要求确保董事会决策的基本能力与客观性。
董事的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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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董事负有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禁止董事未经事先披露及股东会同意,进行关系人交易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活动。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遵守法律、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如发生利益冲突,董事须披露所有相关事实,并在可能损及公司利益时回避表决。涉及竞争性交易时,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未披露获得的利益可于一年内经决议追回。
若董事开展关系人交易,公司须由无利害关系的监察人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代表公司进行相关事务。这些规定强化了董事以公司最佳利益为依归的义务。
股东协议
根据《公司法》,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与业务决策。但影响公司基本经营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订、合并、拆分、减资、全部或实质全部资产出售及解散)则保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除《公司法》允许的事项外,股东不可通过公司章程随意提高重大决策的决议门槛。不过,为规避这个限制,股东通常通过协议约定“保留经股东决议通过之事项”条款,要求在关键营运或财务事项上事先取得股东共识。若公司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但违反股东协议,仍属有效,受损股东仅能寻求合同救济,如损害赔偿。
表决权拘束契约
2018年以前,对于股东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台湾法律并无定论。但2018年《公司法》经修订后允许非上市(柜)公司股东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表决权拘束契约,以协调策略、巩固影响力。这类协议可涵盖董事选举或对关键决议的支持等事项。
股东还可设立表决权信托,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权利。表决权信托须于年度股东会召开前至少30日,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前至少15日,向公司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股东及受托人信息、受托股份数额及其他相关事项。
但出于少数股东权益受损的担忧,上市上柜公司禁止设立表决权拘束契约和信托。即使是非上市公司,若协议内容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公司治理原则(如未明确约定期限、压制少数股东权利等),法院亦可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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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非上市(柜)公司无须公开披露财务报表。但公司基本信息,如登记地址、营业范围、公司状态、董事名单及资本额,可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网站公开查询。重大事项变更,如董事变更、资本变动、章程修正,须于15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备。
上市上柜公司须依《证券交易法》及金管会相关规定履行全面的信息披露义务。所有信息须通过证交所管理的“公开资讯观测站”平台发布。
例如,上市上柜公司须提交季度财务报表、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及每月营收数据。年度报告须披露前十大股东名单,若有法人董事,还须披露该法人董事背后的股东结构。为与国际接轨,自2023年起,上市公司及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6亿元(约2000万美元)以上的上柜公司,须提供股东会议手册、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英文版本。
此外,上市上柜公司如发生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如高阶主管异动、合并、重大交易、会计师变更等),须于事发后两日内公告。
为提高股权透明度,《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股东取得公开发行公司5%以上股份时,须向金管会申报并公告。该申报门槛原为10%,已于2024年5月下调至5%。此外,若股东持股增减达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并导致持股比例相应变动1%以上,亦须向金管会申报。
另外,董事、监事、经理人及持有公开公司10%以上股份之大股东,须每月向公司报告持股变动,公司再向金管会申报。
永续报告
为推动ESG实践,金管会通过「永续发展行动方案3.0」,采纳SASB(永续会计准则委员会)及TCFD(气候相关财务揭露工作小组)等国际标准。
自2025年起,台湾所有上市上柜公司(无论资本额大小)须于每年8月31日前发布年度永续报告,按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标准说明产业特定ESG风险、绩效指标及气候相关揭露。公司须说明报告内容是否经第三方验证。证交所数字平台支持数据收集与标准化,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
CGO
自2023年6月30日起,台湾所有上市上柜公司须设立CGO,负责确保公司遵循治理相关法律及最佳实践,并协助董事履行职责,包括筹办董事会及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通知、议程及会议记录,并确保会议程序符合法律及监管要求。
此外,CGO在新任董事就任时,扮演重要顾问角色,及时向其传达法律及监管最新动态,确保董事掌握有效决策所需的准确信息。CGO在提升董事会效能及强化利害关系人信任方面,将发挥日益重要的战略作用。
结论
台湾持续通过明确的法定要求与实务监督工具,完善公司治理架构。这些法律改革展现了台湾公司治理由被动合规向主动治理的转变,强调董事会专业性、透明度及长期永续发展。随着台湾公司治理标准与国际接轨,其法律与投资环境对本土及国际投资人都将更具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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