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以法规形式正式确立督察线索移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对企业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模式已发生根本性转变,追责形式逐渐从单一处罚向刑事追究与民事赔偿复合化演进。面对这一趋势,企业亟需重构风险应对策略。
刑民复合惩罚趋势

副主任、刑事业务中心主任
星来律师事务所
一是责任承担复合化成为新常态。企业违法行为不仅触发刑事责任,更需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以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61号、215号、213号、212号、202号、172号等涉环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例,被告人除因犯污染环境罪或非法采矿罪等环保相关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外,还需就行为导致的生态系统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复合化责任模式下企业股东与高管的责任进一步加重。以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后,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民币1081万元。由于该公司存在一系列违规情形,包括股东个人银行卡收受公司应收资金不作财务记载、将属于公司财产的房产记载于股东及其配偶名下,以及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等,且公司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股东与公司就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相关鉴定检测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要求律师团队具备“刑民行环”多方面的专业素养与人员配备。其一,律师团队应当意识到,由于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然属于民事诉讼,其赔偿责任是否穿透到公司股东或高管仍需符合《公司法》关于穿透法人面纱及公司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其二,由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两个独立的诉,适用不同的证据标准,且案件多由行政执法移送而来,司法机关主要依据行政执法证据进行办理,律师团队在应诉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证据标准与转化运用。其三,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检察院提起附带环境公益诉讼仍需考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中关于赔偿义务人认定、磋商程序等特别规定。其四,企业作为法人,主要刑事责任是罚金,其在客观上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与生态损害赔偿金并无本质区别,如何降低刑事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需进行综合判断,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综上,新的环境司法趋势要求律师团队具备刑事、民事、行政、环保等多方面的业务技能与知识储备。
企业应对策略

律师
星来律师事务所
一是将环保投入提升至新的高度。一方面,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用于环保技术研发与设备升级,从源头降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可能;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合规管理机制是企业刑事风险应对的基石。企业应建立环保合规义务清单,特别关注可直接入刑的“红线行为”。同时,企业应强化环保合规人才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环保法规与技术培训,提升全员环保意识与操作规范水平。另外,企业应建立环保风险评估机制,对生产项目进行全周期环境影响评估,预判潜在风险并制定应急预案。
二是在生产过程中构建全方位的环境监测网络。鉴于污染物的迁移性和可能发生的物化转变,以及多源污染叠加效应的特点,企业除了对自身生产环节进行实时监测外,还应重点关注周边污染源对自身管理区域及邻近区域的环境影响。一方面,企业应对周边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进行常态化监测,并形成数据台账,一旦发现污染物跨界转移迹象,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防止生态环境损害扩大。另一方面,企业应注重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发现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因素后,主动联系监管部门,向其通报信息并配合做好管控措施,避免损害扩大,同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三是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迅速启动报告处理程序并留存相关证据。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应立刻停产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应组建由法律、环保、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的调查小组,对污染事件展开全面调查,界定污染来源与责任归属,留存完整证据链,可委托具备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此外,企业可主动向社会公众披露污染事件处理进展、整改措施等信息,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展现企业负责任的态度,争取社会谅解。
环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趋势是中国环境法损害担责原则与修复性司法结合所产生的重大突破,目的是实现环境治理成本内部化,通过司法修复受损法益,促进生态正义的实现。在此路径下,国家既是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者,也是污染企业环境侵权行为的“债权人”,这对企业与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
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业务中心主任王唯宁,律师樊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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