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然而,在全球经济整体低迷的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日益加剧,破产现象屡见不鲜。本文将以本所作为管理人经手的一起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件为例,探讨破产和解程序的法律基础、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同时阐明管理人作为债权债务双方利益之平衡者的应尽之责,以期为深陷破产困局的企业提供重获生机的路径,并为债权人提供实现权益最大化的有益借鉴。
案情简介
上海某艺术摄影公司(下称“X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是一家由两名韩国籍自然人股东和一名中国法人股东(下称“Y公司”)共同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2月23日,X公司经债权人A申请,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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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接手后,立即前往相关部门调取工商档案、银行账户等信息。经调查发现,X公司的三名股东均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形。此后,管理人又通过公开途径、调阅案卷、询问债权人以及查阅涉诉案件信息等多种方式,最终成功联系到X公司股东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
债权人A除向三中院申请破产外,还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向债务人股东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追加X公司为第三人。在该诉讼中,管理人代理X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积极引导双方开展谈判磋商。庭后,管理人与债权人及债务人股东就具体和解金额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促成由债务人股东Y公司履行出资15万元以清偿向债权人债务的和解方案。随后,管理人依法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使案件从清算程序转入和解程序,并拟定了具体的破产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了本次破产程序。
从进入和解程序到法院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本案历时不到一个月。整个程序耗时短、效率高、成本低,实现了债权债务的快速清理,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共赢。
管理人履职要点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在破产和解程序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建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确保双方能够高效准确地交流信息和互通观点。实践中,管理人往往面临债务人企业或实际控制人信息不明、无法联络或联系被拒等情形。此时,管理人需全面调查债务人信息及涉诉案件,并设法与债务人企业取得联系,为双方和解奠定基础。
制定切实可行的和解计划。计划内容上,应详尽阐述债务清偿的具体方式、时间安排以及资金来源等关键细节。对具体工作安排的深入把控,有助于减少反复磋商协调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同时降低沟通过程中可能引发矛盾的风险。思路上,管理人必须兼顾债权人利益保护和企业未来经营的可持续性,力求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为企业的长远发展预留空间。
平衡债权人的利益与企业持续经营的可行性。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债务人利益处于对立位置,管理人需秉持中立与公正的立场,在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基础上兼顾双方利益,避免偏废。
一方面,债权人要求尽快回收债权以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债务人企业需要时间和资源进行调整,以恢复偿债能力。因此,和解程序应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合理的偿债期限和条件,帮助企业恢复经营活力。
总而言之,破产和解程序在保留企业的主体资格和运营价值的基础上,兼具灵活、简便以及成本较低等特点。与重整程序相比,破产和解允许债务人自主筹集和解所需资金,避免了招募战略投资者所需的时间成本,在实施难度上远低于重整。然而,和解程序的核心仅限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一致,并不涉及对债务人经营模式的调整。因此,对于经营存在问题的债务人企业,和解程序难以解决其内在的经营风险,程序的执行也无法救企业于危亡。这一局限表明,和解程序更多是暂时缓解债务压力,而非彻底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现行《企业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尚有待完善,笔者期待未来的法律修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从而进一步提升和解程序的实用性,助力优化国内营商环境。同时,作为破产领域的从业者,笔者希望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为那些面临挑战的企业提供更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助其脱离泥潭,重焕生机。
钱欣是正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80 1978 7906以及电邮qianxin@joint-wi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