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设计不当的保密协议可能会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同方威视法务专职总监徐叶红结合实务经验,提炼出企业法务人员日常审核此类协议时应重点关注的七大问题

多公司为保护产品与技术中相关保密信息,通常会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例如委托设计/开发协议、委托制造合同、销售合同、维护服务合同以及设备租赁合同等。这些保密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有时合作双方需要先行交换保密信息,再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并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双方对信息保密事宜高度重视,认为有必要在正式合同之外单独签署保密协议,由此便产生了保密协议这一形式。


作为企业保护核心竞争力的第一道防线,保密协议不仅是法律文件,更是商业战略的重要载体。

徐叶红
法务专职总监
同方威视

Xu Yehong

这意味着企业法务在审议保密协议时,需要保持格外警惕,既确保充分保护企业利益,又不能过度限制正常商业交流,同时确保违约条款的可执行性,为企业构筑坚固的商业安全防线。

单方保密协议vs双方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通常在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提供保密信息前签署。双方合作时,若仅由单方提供保密信息,而另一方只接收保密信息,签订单方保密协议即可;但多数情况下,合作双方因合作交流的需要,会相互提供和接收保密信息,此时则应签订双方保密协议。

保密范围

在保密协议中,双方首先应约定哪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有些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会向对方提供大量产品和技术等信息,因此希望将保密信息的范围约定得更宽泛些,以充分保护自身利益。在此情况下,笔者建议保密信息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即范围比商业秘密更广。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定名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主要包括:

  • 技术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
  • 经营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如发展规划、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标书标底等。

部分公司作为信息披露方,希望保密协议中对保密信息定义进行更广泛的约定。此时,笔者建议采用如下表述:

“本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双方以任何形式互相提供的,与本协议合作目的有关的任何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业务、经营、产品、客户、商务、技术信息和数据及与之相关的任何复印件、摘要或节录,包括可能提供的模块、样机、样品、原型及其部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和数据,无论上述信息是否标有‘保密’‘机密’‘confidential’等涉密字样,也无论这些信息是否构成磋商与洽谈的最终产物。”

除外约定

上述对保密信息范围的约定较为广泛,可能有业务人员会问:是否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相互披露的所有信息都属于保密信息?答案是否定的。保密协议中需明确约定,若信息符合以下情形,信息接收方可免除保密责任:

  1. 接收方能够证明,该信息在披露方提供时已经公开,或者提供后在接收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情况下成为公开的信息;
  2. 接收方能向披露方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方提供之前,接收方已合法持有该信息;
  3. 信息披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公开的信息;
  4. 未参考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收方完全独立开发的信息;
  5. 任何法律规定要求公开的信息。

义务主体

虽然保密协议由合作双方法人主体签署,但实际履行协议的是具体经办人员。因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不应仅限于签署保密协议的法人(即公司),还应包括代表参与合作项目的所有自然人,如签订协议的销售人员、履行协议的研发人员等。为此,保密协议中通常约定:

“保密信息接收方应保证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与接收方已经签署了单独的保密协议,并保证其承担本保密协议项下与接收方相同的保密义务,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合作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利用保密信息损害披露方的利益,如有违反时,由接收方承担违约责任。”

信息接收方的保密义务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信息接收方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笔者建议可采用如下表述:

“合作双方同意披露保密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在______业务/项目中进行合作,因此根据本协议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目的,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该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除接收方有必要了解或掌握上述保密信息并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的雇员外,信息接收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其他个人、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实体披露保密信息,除非事先得到披露方明确的书面同意。”

需注意,上述空白处填写的合作业务或项目应全面、清楚、明确,避免产生任何歧义。

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应根据保密信息的性质、特点及合作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约定,通常分为短期(一至三年)、中期(四至六年)和长期(七至十年)。笔者建议采用如下表述:

“在签署本保密协议后,如果双方没有签署合作协议,则保密期限自双方签署本保密协议之日起___年内有效;如果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则保密期限自合作协议期满或终止后___年内有效。”

这种写法具有灵活性,将保密协议的有效期限与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挂钩,避免因合作协议未履行完毕而需续签保密协议的情况。

不过,上述写法是以“合作协议”作为示例,实际业务中可能是委托设计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等各类合同或协议。

对于重要的商业秘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约定保密义务长期有效。如:“自双方签署本保密协议后,接受方的保密义务长期有效。”

赔偿责任

当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向披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密协议中需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建议采用如下表述:

“信息接收方或其现在或以前的雇员或代表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或泄露任何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对由此给披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给予足额赔偿,上述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的损失、权利的丧失、市场份额的减少、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