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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进说法 | 投资印尼的法律风险概述(上)
本文旨在对印度尼西亚投资涉及的法律风险提供概述,供对该国营商环境和法律感兴趣的投资人和读者阅览和参考适用。由于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强大的国内需求,稳定的政治局势,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印度尼西亚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地。现任总统佐科·维多多,现在是他的第二个5年任期,已经优先考虑大流行病的恢复、基础设施投资和人力资本发展。印度尼西亚政府官员经常表示欢迎增加外国直接投资,旨在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并争取外国投资者,特别是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出口导向型制造业、采矿精炼业和绿色投资。2021年2月,印度尼西亚更新了2016年的负面投资清单,除了保留给中央政府监督的七个“战略”部门外,几乎所有部门都对外国投资放开。
1. 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和限制
1.1 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
印尼政府于2020年10月颁布了《创造就业综合法》(第1/2020号法律),以修订被认为阻碍投资的几十项现行法律。该法引入了基于风险的商业许可方法,简化了环境要求和建筑证书,进行了税收改革以方便经商,制定了更灵活的劳动法规,并制定了优先投资清单。除此之外,还简化了区域一级的商业许可程序。
投资部/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是负责批准在印度尼西亚的计划投资的机构。2021年8月,BKPM推出了基于风险的在线单一提交系统(“OSS系统”),简化了几乎所有的商业执照和许可程序(石油和天然气以及金融部门除外)。在OSS系统下,被认为风险较低的企业在获得许可证和执照时将面临较少的行政要求。印尼政府废除了建筑许可要求,并放宽了环境许可证。OSS系统旨在简化许可证的发放,将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将各部委重叠的权限整合到一个系统中。创造就业综合法允许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不履行职责时接管地方政府的权力。政府特别为“优先”部门提供了投资激励措施。
1.2 对外资控制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
作为实施《创造就业综合法》的一部分,印度尼西亚政府颁布了第10/2021号总统条例,对印度尼西亚的外国投资进行了大幅放宽,废除了2016年的投资负面清单(“DNI”)。与之前的条例相比,新的投资清单设定了一个默认原则,即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所有商业部门都对外商投资开放。该条例详细说明了七个不允许投资的部门,解释了公共服务和国防是为中央政府保留的,并概述了四类开放投资的部门:有资格获得奖励的优先投资部门;为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MSMEs)和合作社保留的部门或对与之合作的外国投资者开放的部门;有某些要求(即对外国所有权有上限或特别许可要求)的开放部门;以及对外国投资完全开放的部门。
在新的投资优先事项清单(“DPI”)中列出的总共245个商业领域有资格获得财政和非财政奖励,特别是先锋产业、出口导向型制造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国家基础设施项目、数字经济、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研究和开发活动。取消了对电信和信息技术(如互联网供应商、固定电信供应商、移动网络供应商)、建筑服务、石油和天然气支持服务、电力、配电、种植园和运输的外资所有权限制。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医院/诊所、医药原料批发和成品药制造,以前存有一定比例的上限,现在则对外国投资完全开放。该条例还将需要遵守某些要求的商业领域减少到只有46个部门。国内海上运输和邮政服务允许外资持股比例高达49%,而包括杂志和报纸在内的新闻业和广播业分别开放49%和20%的股权,但仅用于业务扩张或增资。小型种植园、与特殊文化遗产有关的产业、低技术产业或资本低于100亿印尼盾(相当于70万美元)的产业,则保留给中小微企业和合作社。与中小微企业和合作社合作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某些指定领域投资。新的投资清单将限制行业的数量从20个缩短到7个类别,包括大麻、赌博、捕捞濒危物种、珊瑚开采、酒精、使用臭氧消耗材料的行业和化学武器。此外,虽然教育投资仍受《教育法》的约束,但第40/2021号政府条例允许教育和卫生投资作为经济特区的商业活动。
印度尼西亚丰富的自然资源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并继续提供巨大的前景。然而,一些公司报告说,各种政府法规使得在资源领域做生意越来越困难,在弗雷泽研究所的2020年矿业政策认知指数中,印度尼西亚目前在78个司法管辖区中排名第69。2012年,印度尼西亚禁止出口原矿,大幅提高了对外国矿业公司的撤资要求,并要求主要矿业公司与政府重新谈判工作合同。全面的出口禁令直到2017年1月才生效,当时政府还发布了新的法规,允许出口铜精矿和其他特定矿物,同时提出了苛刻的要求。
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规定,为了出口矿石,拥有工作合同的公司必须转换为采矿业务许可证并接受现行法规的约束,而且必须承诺在未来五年内建造冶炼厂。此外,外资矿业公司必须在十年内逐步将51%的股份剥离给印度尼西亚的利益集团,剥离股份的价格根据不考虑现有储备的“公平市场价值”确定。2020年1月,印尼政府禁止所有矿业公司(包括外国和国内)出口镍矿石,希望鼓励建设国内镍冶炼厂。2021年3月,印尼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发布了一项部长决定,允许未达到冶炼厂发展目标的采矿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出口原矿。2020年《矿业法》将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权力交还给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保留发放小规模采矿许可证的权力。
2020年12月,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发布了第255.K/30/MEM/2020号部长决定,规定煤矿公司必须履行25%的国内市场义务(“DMO”),并将国内发电用煤的最高价格定为70美元/吨。2022年1月,印度尼西亚政府禁止所有矿业公司的煤炭出口,因为DMO履行率低,导致停电的风险。印尼政府已经取消了煤炭出口禁令,并实行更严格的控制,只允许满足DMO要求的煤矿公司出口。
1.3 商业便利化
为了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法律与人权部注册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PMA”)。一旦成立,PMA必须通过OSS系统满足商业许可要求。2021年2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发布了第5/2021号政府条例,为几乎所有行业引入了基于风险的方法和简化的商业许可程序。该条例将商业活动分为低、中、高风险类别,这将进一步确定每项投资的商业许可要求。低风险的商业活动只需要一个商业身份号码(“NIB”)来开展商业和生产活动。NIB也可以作为进口标识号、海关准入标识、清真保证书(低风险)以及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声明书(低风险)。中等风险的行业必须获得NIB和标准认证。
根据该条例,中低风险的标准证书是一份自我声明,表明符合某些商业标准,而中高风险的标准证书必须由相关政府机构进行核实。高风险行业必须申请完整的营业执照,包括环境影响评估(“AMDAL”)。在企业经营符合印尼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营业执照仍然有效。不溯既往的条款适用于已经获得营业执照的现有企业。尽管第10/2021号总统条例为农业、两轮和三轮车、汽车零部件、医疗器械、船舶修理、卫生实验室和珠宝/贵金属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一些机会,但外国投资者通常被禁止在印度尼西亚投资中小微企业。
根据第7/2019号总统指示,投资部/BKPM负责发放“投资许可证”(该术语用于包括NIB和其他商业许可证),这些许可证是由所有相关部委和政府机构通过OSS系统委托给外国实体的。BKPM也被授权审查被认为对投资者不利的政策。虽然OSS系统的目标是帮助简化投资审批,但在采矿、石油和天然气以及金融领域的投资仍然需要相关部委和当局的许可。某些税收和土地许可证等,通常必须从当地政府当局获得。尽管印尼公司只需在地方一级获得一项批准,但外国公司往往必须寻求额外的批准才能建立业务。第6/2021号政府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将其营业执照系统纳入基于风险的OSS系统,并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服务级别协议实现服务标准化。
2. 双边投资协议和税收协议
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的成员。2020年11月,10个东盟成员国和另外5个国家(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和新西兰)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口的约30%。RCEP包括货物贸易、服务、投资、经济和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竞争、争端解决、电子商务、中小企业和政府采购。
印度尼西亚正在积极开展双边自贸协定谈判。印度尼西亚最近与澳大利亚、智利、莫桑比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和韩国签署了贸易协定。印度尼西亚目前正在与欧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拿大和其他国家进行双边贸易协定的谈判。
印度尼西亚是经合组织《关于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包容性框架》的成员。政府是《包容性框架》2021年10月关于全球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的协议的缔约方,包括全球最低公司税。
3. 工业政策
3.1 投资激励
印度尼西亚力图通过财政奖励、非财政奖励和其他福利来促进投资。财政激励措施的形式是免税期、税收补贴以及免除资本货物和投资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关于投资的第10/2021号总统条例规定了245个有资格获得税收和其他奖励的优先领域,如便利的许可和土地使用,以鼓励在这些部门投资。《创造就业综合法》则提供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取消在印度尼西亚赚取的股息和某些收入的所得税,包括在国外赚取的股息,前提是这些股息或所得被用于在印尼投资。该法还免除了数十种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VAT)。《创造就业综合法》补充了2020年早些时候发布的第2/2020号法律中的几项规定。第2号法律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20年和2021年将其降至22%,在2022年降至20%。然而,第7/2021号税收协调法推翻了这一减税措施,将2022年的公司所得税保持在22%。此外,如果公司公开上市,在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总数至少达到40%,则可以进一步申请3%的减税。根据印尼财政部第13/2022号条例,2022年2月22日,对未完全淘汰的电池型电子汽车的零进口税开始生效。该条例旨在使印尼成为电动汽车的生产基地和出口中心。根据报道,作为关于实施矿物和煤炭开采业务活动的第96/2021号政府条例的一部分,印尼政府正在准备激励措施,以鼓励可再生能源和采矿业的发展,具体相关激励措施政策有待落实。
3.2 外贸区/自由贸易/贸易便利化
印尼政府为经济和贸易特区内经营的外国和国内公司提供许多激励措施。最大的区域是位于新加坡南部的巴淡岛、民丹岛和卡里蒙岛的自由贸易区(“FTZ”)。《创造就业综合法》及其实施条例,即第41/2021号政府条例,加强并统一了这三个岛屿(巴淡岛、民丹岛和卡里蒙岛)在未来25年的综合自由贸易区,以创建一个国际物流中心,支持工业、贸易、海运和旅游部门。外贸区的投资者可免于进口资本货物、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税、所得税、增值税和销售税。印尼政府对“出口”到印尼国内市场的产品进行评估和收费。在外贸区的外国公司被允许拥有最多100%的公司所有权。在外贸区经营的公司可以将机器和设备借给位于外贸区以外的分包商,为期两年。
印度尼西亚还有许多经济特区(“SEZ”),由第39/2009号法律、关于经济特区管理的第1/2020号政府条例和关于经济特区设施的第12/2020号政府条例加以规范。这些经济特区里经营的公司可以获得的优惠包括减少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投资规模)、奢侈品税、关税和消费税,以及加快或简化进出口、外籍人员就业、移民和许可的行政程序。根据《创造就业综合法》,位于经济特区内的外国技术创业投资可免除100亿印尼盾(相当于70万美元)的最低投资门槛,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经济特区内有最低的出口加工要求。教育和卫生部门的新商业活动(其许可服务仍由中央政府负责)将按区域分配,并由经济特区的管理者决定。该法取消了对进入经济特区的进口商品的限制,但在配套的法律和法规中保留了对特定禁止商品的限制。该法还为经济特区的纳税人引入了新的税收便利和激励措施。截至2022年3月,印度尼西亚已经确定了12个在制造业和旅游中心的经济特区,这些经济特区已经投入运营,另外6个正在建设中。
印度尼西亚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几类享有特殊税收和行政优惠的区域,其中包括工业区/工业地产(Kawasan Industri)、保税库存区(Tempat Penimbunan Berikat)和综合经济开发区(Kawasan Pengembangan Ekonomi Terpadu)。印度尼西亚有135个工业区,容纳了成千上万的工业和制造业公司。财政部第105/2016号条例为在工业区内经营的公司提供了几种不同的税收和海关便利,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补贴、增值税豁免和进口关税豁免,具体取决于工业区的类型。保税库存区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展览空间、免税店、保税拍卖场所、保税回收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在这些地区经营的公司享有优惠,其形式是免除某些进口税、奢侈品税和增值税,其依据是每一类地点的各种标准。最近,印尼政府引入了保税物流中心(BLCs),以允许更大的库存和更长的临时存储时间(长达三年),并允许在一个地区实施更多的商业活动。印尼财政部发布了第28/2018号条例,就保税物流中心的类型提供了额外的指导,并缩短了保税物流中心申请的审批时间。到2019年10月,印度尼西亚已经在159个地方指定了106个保税物流中心,并计划在印度尼西亚东部批准更多的保税物流中心。2021年,财政部和海关总署(“DGCE”)更新了法规(财政部第65/2021号法规和海关总署第9/2021号法规),以简化保税区的许可程序。这两项法规旨在减少处理时间和开设保税区所需的许可证数量。
从保税区和经济特区运往印度尼西亚海关区域内其他地方的货物被视为与出口类似,并需缴纳税收和关税。保税区有50%的国内销售配额,用于出口、对其他保税区的销售、对自由贸易区的销售以及对其他经济区的销售(除非印尼政府另有授权)。向其他经济特区的销售则只允许进一步加工成为资本货物,以及向拥有经济区组织者颁发的与其业务相关的货物许可证的公司销售。
3.3 业绩和数据本地化要求
印度尼西亚希望外国投资者能够为印度尼西亚国民的培训和发展做出贡献,允许转让他们有效参与外国公司管理所需的技能和技术。一般来说,公司只能雇用外国人担任政府认为对非印尼人开放的职位。雇主必须有旨在用印尼人取代外国工人的培训计划。如果一个直接投资企业想雇用外国人,该企业应向人力部提交一份外籍人员安置计划(“RPTKA”)。
印度尼西亚最近对其外籍工人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第34/2021号政府条例是《创造就业综合法》的实施条例,该条例规定了RPTKA所需的具体文件,并为临时工作(如电影制作、审计、质量控制、机器检查和安装)、六个月以下工作的就业、不需要向外国工人利用补偿基金(“DKPTKA”)支付的就业以及在经济特区的就业推出了不同类型的RPTKA。根据该条例,专员或行政人员不需要获得RPTKA。在以技术为基础的初创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在头三个月也可以免去RPTKA的要求。外籍人士可以使用经认可的RPTKA向其居住地的移民局申请有限逗留签证或半永久居留签证(“VITAS/VBS”)。外籍人士可获得有限居留许可(“KITAS”)和一本蓝皮书,有效期最长为两年,并可在不离开该国的情况下最多延长两次。虽然不再需要相关部委的技术推荐,但各部委仍可通过通知并获得人力部的批准,为某些工作确定技术能力或资格,或禁止使用外国工人担任特定职位。计划在印尼工作超过6个月的外国工人必须申请雇员社会保险和/或保险。
第34/2021号政府条例概述了可以雇用外籍工人的企业类型,规定了外籍雇员获得健康保险的要求,要求公司任命当地“同伴”雇员进行技术转让和技能开发,并要求雇主为外籍工人的印尼语言培训提供便利。任何持有工作和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必须每年向DKPTKA缴纳1,200美元,用于区域人力办公室的当地人力培训。人力部第228/2019号法令详细规定了18个部门向外国工人开放的工作数量,包括建筑、运输、教育、电信和专业人士。外国人必须获得人力部长或指定官员的批准,才能申请法令中没有列出的职位。
印度尼西亚于1998年8月26日通知世贸组织其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2007年《投资法》规定,印度尼西亚应向来自任何国家的国内和外国投资者提供相同的待遇。然而,印尼政府推行的促进本地制造业的政策可能与TRIMS的要求不一致,如将进口审批与投资承诺挂钩,或要求某些部门的本地含量目标。
2019年,印度尼西亚发布了第71/2019号政府条例,以取代第82/2012号条例,在通信和信息技术部(MCIT)第5/2020号条例中进一步详细说明,该条例将电子系统运营商(“ESO”)分为两类:公共和私营。公共ESO是国家机构或由国家机构指定的机构,但不是金融部门的监管者或监督机构。私人ESO是运营电子系统的个人、企业和社区。公共ESO必须在印度尼西亚管理、处理和存储其数据,除非当地没有存储技术。私人ESO可以选择在哪里管理、处理和存储他们的数据。但是,如果私营ESO决定在印尼境外处理数据,他们必须为政府监督和执法目的提供对其系统和数据的访问。对于私营金融部门的ESO,政府第71/2019号条例规定,此类公司由印度尼西亚金融部门监管机构对私营ESO系统、数据处理和数据存储进行“进一步监管”。MCIT第10/2021号条例要求私营部门经营者在通过OSS系统有效实施基于风险的业务许可后的6个月期限内进行注册。该政策尚未实施,因为MCIT仍在等待BKPM关于基于风险的OSS系统运作的正式声明。MCIT还在10月发布了第13/2021号条例,要求从2022年4月中旬开始,在印度尼西亚分销和使用的4G和5G设备的本地含量要求(LCR)至少为35%,而之前的规定是30%。
此外,为了执行第71/2019号政府条例,金融服务管理局(“OJK”)发布了第13/2020号条例,于2020年3月31日生效。这是对第38/2016号条例的修订,该条例允许银行在印尼境外运营其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和灾难恢复中心,前提是该系统必须获得OJK的批准。OJK发布了第4/2021号条例,于2021年3月9日生效,该条例允许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据在印尼境外传输和存储,但须经OJK批准。除非得到OJK的批准,否则数据中心和灾难恢复中心必须在印度尼西亚。某些核心银行数据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核心系统也必须存储在印尼境内。OJK将评估离岸数据安排是否会降低其监管效率或对银行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以及数据中心是否符合印尼的法律法规。经OJK批准,数据可以被镜像或放置在离岸系统中,如用于全球综合分析、与总部的全球风险管理分析,以及综合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分析。
华进出海法律服务团队由华进律师事务所颜赟赟、陈熙彤等律师及专业顾问张巍、Moshe Mortner(美国籍)、Kurniawan(印尼籍)等组成。
律师团队介绍
EXIN DPO 数据保护官、PIPL认证专家、 广东省律师协会跨境电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跨境电商协会专家库认证专家、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2021跨境电商十大杰出青年、广东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广东民营企业进出口商会法律部主任、广东省服务贸易协会专家、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专家、深圳市跨境电商2022年度风云人物。
其专业领域包括并购、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跨境争议解决、数据合规等,其代理的跨境并购案件曾入选《商法》“2019年度杰出交易”榜单。
颜贇贇团队在跨境电商封号仲裁案件中成果卓著,代理数百案件,并取得多个案件的和解或胜裁,为卖家挽回大量资金,取得多项历史性突破。
EXIN DPO 数据保护官。
专业领域为公司并购和跨境投资,主要为外商直接投资、外资并购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日常经营等领域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具体包括从事收购兼并的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谈判、交易文件起草、公司常顾等。
张巍曾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该等客户的公司设立、变更、增资、采购、销售、劳动等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产业涉及整车制造行业、家用电器零售、售后维修服务、TMT行业等。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
超过3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承办150多起卖家申请亚马逊的仲裁案件,占市场份额 1/4,曾任地区助理检察官。
Kurniawan在公司和商业领域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尤其银行和金融领域。他的业务亮点包括代表国内和国际客户进行融资交易、项目融资、并购、债务重组、航空、TMT相关交易以及资本市场交易 (如债券发行和首次公开发行 (IPO) ) 。Kurniawan在设立外国投资公司和为客户提供各种劳务纠纷解决方案方面也富有经验。Kurniawan于2003年毕业于印度尼西亚德波克大学法律系。
陈熙彤律师毕业于伦敦大学学院,取得了英美法系下的法学本科(LLB) 及双法学硕士 (LLM) 学位。
华进律师事务所数据合规中心成员、EXIN DPO 数据保护官、PIPL认证专家。擅长领域包括商事纠纷、境内及跨境争议解决、数据合规等。
陈熙彤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期间,承办了多宗国内或涉外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主要参与处理的案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类纠纷、知识产权类纠纷、金融/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类纠纷、劳动纠纷、国际物流运输纠纷案件等;还曾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和美国仲裁协会 (AAA/ICDR) 经办多起国际仲裁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裁或达成和解,其中一案系历史上首个在亚马逊“封号潮”系列案中由中国律师独立承办并取得胜裁的案件。
浙江大学法学学士,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
华进律师事务所数据合规中心成员、EXIN DPO 数据保护官、PIPL认证专家。
协办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国际仲裁案件,曾助力多家公司上市,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包括民商事纠纷、数据合规、跨境争议解决、公司上市尽职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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