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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康达律师辩护的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罪二审改判贷款诈骗无罪,骗取贷款罪减刑8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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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收到信阳中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我所律师辩护的从某某贷款诈骗无罪,骗取贷款减刑八年半。
我方当事人从某某经营房地产公司,承建政府项目后,与发包方约定部分工程归双方共有。由于工程款始终未结算导致资金紧张,为了继续做好工程和与工程队及时结算,其虚构项目,以与发包方双方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向信用社分别申请了2600万元和1480万元的贷款。
由于项目工程款始终未结算,导致无法还款,当事人为躲避施工队追债,过年前暂时避往境外,被红色通缉。四年前从匈牙利被引渡回国后,公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起诉从某某,认定涉案金额408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从某某犯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70万元。
本所律师二审代理辩护后,充分查阅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发现从某某虽避往境外,但并没有携款潜逃。同时,其贷款目的也都是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而涉嫌贷款诈骗的一笔贷款,是该当事人应贷款信用社负责人请托,替某破产企业背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之所以无法还款,系因大量工程项目被拖欠工程款导致,并非上诉人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因此,辩护人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骗贷事实为由提出辩护意见,并指出已偿还部分贷款和配合银行处理坏账的贷款不应当计入犯罪金额。
二审法院认定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没有骗贷事实,判决贷款诈骗罪不能成立。最终认定骗取贷款金额3970万元,改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40万元。
本案无罪辩护成功和减刑的经验有三:1、辩护人认真阅卷和调查。找出原审事实认定错误之处,适用法律不当之处,并提出合理有力的辩护策略和方案;2、团队办案,集体讨论,多次召集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详实有力的辩护意见;3、在法庭上竭力辩护,据理力争。法庭上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护和交锋,最后说服合议庭采纳辩护人多数辩护意见,得以改判无罪和减刑。
本案代理律师唐新波 唐弘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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