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贝铭气模BEIM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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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认为诉争商标原注册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原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了商标注册,该行为违反了城市信用原则,请求依据(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叁陆零公司不服,委托我所在法定期限内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自诉争商标注册以来,原告一直在持续积极地使用诉争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背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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